吴立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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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XX、刘XX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立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纪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及第三人临沂市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纪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纪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吴立磊,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现职业于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