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纪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及第三人临沂市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纪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纪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