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文学红、王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学红自愿放弃(2019)鲁1329民初6703号判决条款中第三项的权利,不再向陈XX索要6290.81元;陈XX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文学红放弃一审判决第三项,一审判决其他条款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