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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阳江市阳东区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谢嘉骏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5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东区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骏,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70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从谢某与XX公司签订的《XX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内容来看,谢某在购买涉案商铺后即委托XX公司对商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由XX公司将商铺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经营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故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本案立案时将案由确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XX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收益给谢某,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谢某与XX公司签订《管理合同》,谢某将其所购买的涉案商铺委托XX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XX公司将商铺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经营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故本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应为委托合同纠纷。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仅围绕谢某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如何计算逾期支付租金收益的违约金问题。(二)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利息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从谢某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调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一审判决所述,本院不作赘述。谢某在本案中主张不应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而应当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计算违约金的基数问题,本案中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税费各自负担,XX公司在本案中也实际代谢某支付了相关的税费等,一审法院以谢某实际可收取的租金收益数额作为计算本案违约金的基数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谢某认为应当计算违约金的租金收益数额不应当扣减相应的税费等费用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利息问题。本案中,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XX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租金收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支付该部分租金收益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对逾期支付租金收益的违约金还需计付利息。XX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后,谢某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谢某上诉主张XX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利息的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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