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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中国XX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谢嘉骏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493号原告A,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职业漫画家,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XX,负责人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XX,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被告北京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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