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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则活、A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嘉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XX1702刑初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活,男,1974年7月13日生,阳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男,1975年6月3日生,阳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A,曾用名A,男,1962年6月24日生,阳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曾用名:A,男,1968年11月25日生,阳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则活、A、B、C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被告人A、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被告人A、B、C商量利用电子设备作弊与他人赌博骗取钱财,同年4月间,A、B、C在阳江市江城区XXD家中的地下室用扑克牌与被害人E1(另案处理)赌博,后来,被告人A也加入其中,在赌博过程中,A、B、C、D互相配合,用电子设备作弊骗取A1钱财,A、B、C参与赌博九次,A参与四次,四人一共骗取A1现金8万多元和18000元赌债,其中,A加入后骗取的金额约为20000多元,被告人A、B、C各分得20000多元,被告人A分得3000多元,4月17日1时许,A、B、C、D再次与E1在F家里的地下室进行赌博时,被A1等人识破,A1等人当场在关则活的身上及其小车里搜出多种用于赌博作弊的电子设备,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A、B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抢劫,同月19日二人再次到公安机关要求撤案,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A、B于2017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害人A1对被告人B活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扣押的物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A、B、C诈骗的数额巨大,被告人A诈骗的数额较大,是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A、B、C处三年二个月以上四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D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A承认控罪,但对指控其诈骗的数额有异议,称只有3、4万元,没有8万元,被告人A的辩护人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如法庭认定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认定诈骗的金额为4万元,被告人A活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A承认控罪,辩解其只参加了7次赌博,分了4900元,A1只输了4万元,其属于自首且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A辩解其构成赌博罪,其没有获得2万元,只有3000-4000元,被告人A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12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请求”问题的电话答复和1995年11月6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下称两个批复)此类案件应定性为赌博罪,且应认为被告人参赌六次,赢了A14万元为宜,如法庭认定本案定性为诈骗罪,被告人A认定为从犯,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A承认控罪,辩解其只获得1400-15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A、B、C商量利用电子设备作弊与他人赌博骗取钱财,同年4月间,A、B、C在阳江市江城区XXD家中的地下室用扑克牌与被害人E1(另案处理)赌博,后来,被告人A也加入其中,在赌博过程中,A、B、C、D互相配合,用电子设备作弊骗取A1钱财,A、B、C参与赌博九次,A参与四次,四人一共骗取A1现金6万多元和18000元赌债,被告人A、B、C各分得20000多元,被告人A参与的四次赌博所骗取的金额约为20000多元,分得4000多元,4月17日1时许,A、B、C、D再次与E1在F家里的地下室进行赌博时,被A1等人识破,A1等人当场在关则活的身上及其小车里搜出多种用于赌博作弊的电子设备,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A、B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抢劫,同月19日二人再次到公安机关要求撤案,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A、B于2017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害人A1对被告人B、C、D、E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于2017年4月20日在工作中发现线索,该局经过审查,同日立案进行侦查,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1)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我来报案反映一名叫B1的男子叫人打伤我,并抢走我的金项链及身上的现金,还逼我签下一张10万元的借据,2017年4月17日0时30分,我与A5、B、C和A2在D别墅的地下室开始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开始赌博,赌了约15分钟,从楼梯冲下来十一、二名男子,部分带口罩手持砍刀将我们控制住,A2与那些男子说我们出千,对我殴打,拿走我身上一条金项链及现场1000元,并要我们签下10万元的借据,我和A2利用纸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6至7次,共赢了一万三千至四千元左右,还有是A2欠我赌债一万八千元,我在今年4月16日之前20多天,我和A2、A3、A5、A4赌博,到今年4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我们再次赌博,赌博过程因我们在赌牛过程有出千行为,然后被A1叫人过来对我们进行抢劫,这过程我们共赌博有六、七次,但我们只有4月16日这次赌博出千,诈骗A1,其余那几次都没出千,出千这次A1输了两三千元,但当晚A1他们把钱抢回去了,在4月16日之前早几天,我和A3、A5、A4在A5家商量,通过手机和扫描仪出千,在赌博过程骗A1,没人提议,都是随意说起,因之前几次A1和我们赌博过程输了有六万元左右,但这些我们从来没出千,是他自己跟我们打桌球和开庄等赌博输的,我们还说道出千仪器由我来搞,通过出千仪器扫描出哪家牌大我们就拿哪家,赢的钱我们四人平均分,今年清明节期间,在去和A1赌博之前,A3、A5、A4在B1的酒店吃饭过后一辆天,A5在他家提出通过赌博骗B1,大家商量按暗语来赌博,A一开始就知道我们是通过暗语“赌牛”来骗B1的,我们出千赌博共骗了A13、4万元,另还有18000元欠债,A参与的所有赌博出千共骗了B1大约两万多元,A分得4000元左右,我们和A1共赌了八次左右,我和A太每次都参与,A其中有一次去了B没有参与,但他有份输赢,A是后来参加,共参与了四次,共分得4000元左右,A2欠赌债没有立债据,是欠我和A3、A5的,辨认笔录:关则活辨认出A、B1、C、D、E、B2、F2、G,(2)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我来报案反映被人殴打和抢走财物一事,我被抢走500元和手机微信转帐了600元,2017年4月17日0时10分,我和A、B、C2、C5五人在D别墅的地下室赌博,大约赌了十分钟,就有十三个社会青年冲进来,有三、四人持牛柏叶刀他们受A2的指挥,说我们出千骗了他近十万元要我们退钱给他,有二个青年打了我几锤我的头部,取走我身上500元和我手机转帐600元,他们以同样的方式把关则活、A、B5身上的钱和财物抢走,我和关则活、A2、A4、A5五人赌博过六次,共赢了一万三千元,我估计A2输了近六万元,其实在我看来,A2那天晚上叫那么人来是为了抓关则活赌博时候出老千,也就是赌博作弊赢钱的现场证据的,当场从A身上搜出一个带有摄像头的打火机,还有用来作弊的手机,在A则活的车上搜出一些夹在现金中间的带有芯片电路板的作弊器,因此,A2认为我们出千骗他的钱,要求我们赔偿,反正我们和A2赌博一共八九次左右,每次都要在A的家里,A、阿某5也知道关则活是用这种手段骗赌阿某2的,并且在赌博过程中我们相互配合,A2一共输了6万左右,我在今年清明节过后,会和A2、A3、A5、A4赌博,到今年4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我们再次赌博,因我们在赌牛过程有出千行为,然后被A1叫人过来对我们进行抢劫,我们共赌博七、八次,其中我参与的有六、七次,共赢了A2有四万多元,所赢的钱我是拿提成的,按15%提给我,但事实阿活只给了三、四百元我,另扣了我欠他的两千元债务,在今年清明节过后,阿活和我商量,通过手机和扫描仪器出千,在赌博过程骗A1,有赌博阿活就会打电话我过去,出千仪器由A搞来,通过出千仪器扫描出哪家牌大我们就拿哪家,我和A1他们赌博共出千六、七次,开始赌了两三次之后我提出,这样骗A2下去不行,不能这样做,不道义,但他们没听我说我也没办法,A一开始就知道是出千骗梁某1的,他参与赌博主要是配合好关则活,A后来加入共赌了四次,这四场出千总共赢了两万多元,听A则活说,A1赌博被骗共输了6、7万多元,另还有18000元欠债,而我参与的赌博A1共输了4万多元,辨认笔录:付宜太辨认出A1、B、C、D、E,(3)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大概是2017年年初的时候,阿活、A3找到我和我讲说几个人一起玩牌,说他可以用一些出千技术手法去赌钱,赢了之后几个人一起平分,我表示同意,就在今年清明节前后,我们几个人在A别墅的地下室里面和B2赌牛,那次A2输一万多,我们几个就将赢的这些钱平分了,后面陆陆续续也玩了几次,因为A4是帮我开车的,经常和我一起,于是后面他也加入我们一起,前前后后我们总共一起玩了六、七次左右,每次A2基本都输一万多,总共到现在应该有七、八万左右,我们几个都是打完之后除掉吃饭消费开支之后直接平分,我、A、B3每个人平均分到一两万左右,A4是后来的,分得大概几千元,基本每次都是阿活叫我们几个去玩牌,我们几个心里都清楚是去出千玩牌,发XX的时候由A活控制,他用那个机器控制可以知道哪副牌好哪副牌差,发的时候就将好牌发到自己手里,有时候也是由A3控制,我和A4就是在边上一起配合他们玩,最后分钱的时候就大家一起分,A4肯定知道出千一事,可能他不清楚阿活是如何出千的,他的作用就是配合,直到当晚出千被抓的时候,他才知道是那些工具作弊出千的,A4参与和A2赌博一两晚之后,阿活每次都赢钱,他同A4讲,你不用知道那么多,总之每次你能赢钱,有钱分就可以了,之后A4也就继续参加与A2赌博,被告人A在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与B4、B3、C和B2赌博过程中,阿活“出千”赢A2的钱,我觉得对这种诈骗行为是不知情的,主要是A活出千,我是不知情的,我觉得自己没有参与诈骗,我不知道阿活出千骗钱的,是在当天被他们拆穿说阿活出千骗钱我才知道,A也应不知道出千一事,辨认笔录:A辨认出关则活、B、C、D、E1,(4)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我和B、C、D3、D2一起去E的别墅有七八次,但我只有四次参赌的,其他几次都是我在看他们几个赌博,第一次大概在4月7、8号,阿活给我2000元参赌,当晚A、B3、B5赢了一万多元,全是A2输钱,事后阿活叫我买三包烟,给了我400元利是;第二次在第二天,我们又约在A别墅赌博,阿活给我1000元参赌,这次他们赢了七八千元,事后阿活没有给我利是;第三次是本月12号左右,阿活给1000元我参赌,这次赢了2000元左右,事后回到A家里,A说这次没赢多少钱,给了我1000元作为上次的报酬;第四次是4月17日,A说我先拿出2000元作为赌资,事后补偿给我,当晚赌了约15分钟,A2输了2000元之后就带人来抓出千,经过这几次,我感觉到阿活他们是合伙赢A2的钱的,我在今年4月16日之前10多天,会去A那里玩桌球,那时A2、A3、A5他们会用纸牌赌博,后来我加入他们的赌博,是阿活叫我加入,到今年4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我们再次赌博,赌博过程中因我们在赌牛过程有出千行为,然后被A1叫人过来对我们进行抢劫,我被他们拿走了2300元,这过程我参与赌博有三、四次,但我不知道自己赌博是出千,只有被搜出那些出千工具的时候才知道,我参与的这三四次,A2共输了二万二千元左右,这些是包括欠数的,这四次我共分得一千四百元,是阿活、A3、A5商量怎么出千的,具体怎么个出千我不清楚,阿活吩咐我每次投注100元,我就按他们的做,在阿活分钱给我的时候,我有怀疑他们是合伙骗A2,但我不敢问他们,他们也没说,他们共赌博了有六、七次,关则活没有告诉我赌博出千的事,我只是当晚在关则活出知被抓到才看见他出千的工具,他只是让我参赌,不用我管牌的输赢,我在场看见关则活和A1赌博有七八次,前几次我没有参与,这七八次关则活和付宜太都有份参与,A有一次去罗定没有参与,其他几次都参与了,在2017年4月十几号左右,A、B3、B5三人开始和C1赌牛,之前我没有去不知赌了几次,之后我去看他们赌了有五次,然后我加入,但他们从来都没有跟我商量过怎么出千,我去了共九次,参与了四次,我从来不知他们出千,是被抓出千那晚才知道,辨认笔录:A辨认出B、C、D、E、F1、G2、H,3、被害人A1的陈述我和B、C、D、E在一起赌牛,大概从一个月前左右至现在的时间内,大概有八到十次聚集在一起赌牛,地点全是在A位于XX别墅的地下室内,用扑克牌的方式赌博,赌注100元起点,可以加注四、五百元,第一次我输了两万块左右,他们四个人全赢,第二次我输了一万多,第三次我输了两万,以后的几次差不多每次都输1万元至2万元左右,少的时候也有几千块,最后一次也就是4月16日那次,我输了1万块,后来发现A则活出千后,这1万元又被我拿了回来,我应该总计输了8万元,A赢的最多,我还欠18000元的账,打桌球输来输去应该出入不大,都是赌牛输给他的,关则活他们出千作弊从我这里赢了七、八万元,我一共输了8万元左右,这8万元都是以现金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的,除了输的8万元钱外,还欠他18000元欠款,欠款也是赌博输给他的,辨认笔录:A1辨认出B、C、D、E、F、A2、G、H2、I,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A1的证言2017年4月16日中午12点多,A1和我、B、阿某7在海上鲜的一房间商量,A1说要我们几人到晚上抓关则活他们出千,到了晚上十点多,我接了A6后再去到XX别墅那,在一楼见到A、阿某8、阿某9以及另五、六个我不认识的年轻男子,接着我们全部人下地下室,到地下室见到A1和四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争吵,A1说他们几人出千骗了他的钱,接着我们一伙人要求对方男子拿出出千工具,这时对方一不认识男子从身上拿出一部手机和从台面上用现金夹着的一部扫描仪器,其他的人对另外三名不认识男子搜身,接下来A6和A7拿了对方的一条车匙到一楼,搜他们开来的白色现代小车,见到他们搜到一批出千工具,辨认笔录:A1辨认出B、C、D2、E2,(2)证人A1的证言今年4月16日晚上9点左右,A2打电话我,说我岳父在A家被几个人骗了十几万,要我和他一起去抓这些出千的男子,到12点多,我们八、九个人一起去到A家,我们下到地下室,见到我岳父A2在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争吵,我就跟他们说,你们都别赌了,也不要动,把身上出千的仪器都拿出来,我们从对方男子身上和赌桌上搜出出千仪器,有手机和扫描仪,辨认笔录:A1辨认出B1、C1、C2、D;E就是出千的男子,(3)证人A1的证言今年四月份一天晚上,A1打电话给我说赌博被人出千骗,赌输了钱,让我帮忙去看看,当晚大概我们5人在XX外面等到凌晨1时许,接到电话让我们进去,于是我们5人就进去A家门口,我跟着A1、B2、C1、D等人下到地下室,看见A1正在和对方四个人赌扑克牌,A1看见我们马上骂对方几人说赌博出千,然后叫我们搜对方一个叫“A10”的人的身体,当时“A10”不肯,A1就上前去打了“B10”面部两巴掌,“A10”这才认错说确实出千骗赌了,一直在对A1说对不起,我们几个又过去搜“阿某10”的身,他自己就拿出一个手机,我看着那个手机是触屏的,正在显示一个赌斗牛的软件,我们就问“A10”这个东西怎么操作,他自己指着桌面上一个打火机说,这个是隐藏的摄像头可以拍摄洗牌的过程,然后分析谁的牌大谁的牌小,就这样骗赌的,之后不知道谁在台面发现一叠100元的现金,打开以后里面是挖空的,藏有一个电子芯片,随即我和A两人去到停在别墅门口的“阿某10”的浅色现代车那里搜他出千的证据,结果在他整个车里面找到六、七件衣服,每件衣服里面全部都是出老千的电子设备,当时我们也搞不懂具体怎么用就全部拿下地下室堆在“A10”面前给他看,辨认笔录:A1辨认出B、C1、关则活、陈某2、D、E,(4)证人A的证言B1、C、D、E3、郑某等人偶尔会在我XX别墅房子的地下室喝茶、赌博,他们几个在地下室打桌球赌博,然后人多了就开始用扑克牌赌牛,赌注是100元起点,200至300元左右的,他们几个人赌了十几次,A1每次都是输钱,我亲眼看见的一次A1都输至少一两万元,我估计其至少输十几万,后来A1对我说是不是那帮家伙出老千,4月16日晚上,A1对我说,晚上又和他们赌博,准备抓这些人出老千的现行,由于我知道A1的意图,我避免麻烦就在茶室喝茶,大概0时许,有人叫我,我才进屋去,我看见现场有十几个人在那里,其中两个带着口罩,拿着一把小刀,围着A等人,叫他脱衣服搜身,刚开始关则活不肯,就被人打了几拳,然后就从关则活的身上找到了一个振动器,他放在台面上的一叠钱里面有个感应器,应该是读点数用的,他身前还有一个打火机,那个打火机也是摄像头,这些都是用来赌博出千的工具,之后,A1等人又拿了关则活的车钥匙,出去打开车门搜,结果在他车上找到很多衣服,每一件衣服都是出老千的工具,里面有换牌、偷牌器等等,用一个塑料袋装着,辨认笔录:A辨认出B1、C、D、E、F、G2、B2、H,(5)证人A2的证言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B的别墅里C1因为赌博出千的事情和四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吵起来了,之后A1那边过来了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将和A1赌博的四名男子控制起来,并搜对方的身体,拿走了对方一名男子身上搜出的两三个应该是出千工具的电子仪器,辨认笔录:A2辨认出B1、B2,(6)证人A的证言B2他们5个人在那里利用扑克赌牛,过了半个小时,A11手上拿了一把刀带了7个人冲下来地下室,A11和另外一名男子搜A10的身,最后在其身上搜到了一台像手机的赌博作弊器和一个作弊仪器的打火机,以及一些贴有黑色仪器的人民币放在A10面前,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对关则活位于XX605房进行搜查,扣押关则活了OPPO手机和钱包等物品,另扣押关则活金项链一条,扣押金项链商品销售单一张,6、照片指认(1)四被告人对案发现场和作弊工具的指认,(2)四被告人对被A1要求写下十万元(关则活、B、C)和五万元(D)的借据以及关则活微信转帐3000元给A1等人的转账记录进行了指认,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7日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8、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关则活生于1974年7月13日,被告人A生于1975年6月3日,被告人A于1962年6月24日,被告人A生于1968年11月25日,9、到案经过和到案情况经过,证实: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A、B到岗列派出所报案被人抢劫,2017年4月19日晚6点左右,A、B、C到岗列派出所撤案,经公安XX审查,两被告人有诈骗嫌疑,遂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告人A、B予以刑事拘留.在侦查本案过程中,经A劝导,A1、B、C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询,并传唤A1归案,10、刑事判决书关则活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不构成累犯,11、刑事谅解书A1对被告人B、C、D、E等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1、关于本案定性的认定,四被告人利用电子设备作弊的手段,控制输赢的结果,诱骗被害人参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依赌博规则自愿交给钱财,赌博的行为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手段,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才是其目的,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院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被告人A、B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意见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应适用“两个批复”的意见,因该“两个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不具有刑法上的效力,对被告人A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告A曾供述共与被害人赌博八次,A1输了6万元左右;被告人B供述其参与与被害人赌博八、九次,A1输了6、7万元;被告人B供述与被害人赌博六、七次,A1输了7、8万元左右;被告人B供述其之前在场看见关则活等与A1赌博5次,之后其参与赌博四次;被害人A1陈述与被告人等人赌博八到十次,输了8万多元;四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口供对赌博的次数和骗取的数额不一致,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利益出发,本院认定被告人等人与被害人共赌博九次,共骗取被害人6万多元,被告人A与B供述了赌博所赢C1的钱由他们平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三人各分得20000多元,本院予以认定,因此,被告人A辩解其参与赌博七次,分得4900元的意见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供述参与四次的赌博中,由关则活支付其作为赌资3000元及报酬、利是1400元;被告人关则活亦供述A在参与的四次赌博中,获得4000多元,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人A在四次赌博中获利4000多元,3、关于被告A、B是否构成自首问题,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A、B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人抢劫,后又于2017年4月19日晚持金项链到公安机关撤案,经公安XX审查,两被告人有诈骗嫌疑,遂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告人A、B予以刑事拘留,因此被告A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在归案后也没有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自己诈骗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A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A的辩护人称A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于2017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与被告人A、B商量以出千技术手法,以赌博方式骗取被害人取钱财的事实,虽后又辩解其不知道被告人A等人有赌博“出千”行为,但在庭审中又承认参与与A等人赌博“出千”诈骗被害人的事实,本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A的辩护人称A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子设备作弊与他人赌博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A、B、C骗取的数额巨大,被告人A骗取的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B、C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A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A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诈骗被害人的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能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活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本院认定被告人诈骗的数额低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被告人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A、B、C非法所得20000元,追缴被告人A非法所得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效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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