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嘉骏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D13年 (优于89.2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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