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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酒疯 半夜滋事受审判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87人看过

案件描述

耍酒疯半夜滋事受审判

明过错 律师力辩判从轻

被告2的辩护人 刘骏律师

【基本案情】被告1和被告2于某日晚在一酒吧内酗酒至凌晨四点,然后驾车准备去ktv唱歌,因车速过快,惊吓到另一伙刚刚喝酒出来的酒友,其中本案被害人,破口大骂,并追上前去以手拍击尚未停稳的二被告人所驾乘的轿车的顶棚。此时,被告2仗着酒劲手持棒球棒先行下车,但是身材不高,反被被害人将棒球棒打落在地,与此同时被告1拣起落地的棒球棒,向被害人的头部猛击一下,将其击倒,然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以二被告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观点】

本律师接受被告2委托时距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仅剩七天。可谓时间紧,任务重。于是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2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且公诉机关起诉书中也明确认定其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并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代理人又专程会见了被告2认真听取了他对本案的态度和意见,概括起来就是一点:认罪服法,争取从轻处罚。

本案看上去已无辩点可抓,唯一可以做文章的认罪态度好这一酌定情节,又被公诉机关占了先机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另外,被告1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共计六万余元,双方已经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告2是农村来沪打工人员,无钱可赔,更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之类的有利条件。

对于上述情况,做为辩护人能否从看似已无懈可击的事实中,挖掘新的辩点,在公诉机关已经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使得法院采纳并予以支持,这是本案能否辩护成功的基本思路。确定好思路好,本辩护人重新研究了整个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经过,发现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换句话说,本案的发生是双方过错结合造成的,不能完全归纠于二被告人,对此公诉机关并没有予以阐明和认定。找到这一新的辩点后,本辩护人在强调被告2认罪态度好的基础上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

1、被害人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具体情节来看:本案的起因双方均存在借酒滋事的过错。先是同案被告酒驾闯黄灯在先,被害人受惊吓后带醉辱骂并拍打二被告驾乘的车辆在后,进而发生互殴。可以说双方的行为均带有滋事性质,只是被告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达到了涉罪的程度。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来说,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被告人2属从犯。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2有受人指使参与殴打被害人的情节,这一情节检察机关虽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认定,但仍应属于“存疑”情节,根据“事实存疑时应当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2为从犯。

另外,被害人的伤并非是被告2直接殴打所致,被告人2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仅仅是辅助的、次要的作用。根据《刑法》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被告人2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2参与殴打被害人时处于醉酒状态,是非分辨能力应有别于正常人。加之,被害人挑衅行为的刺激,同案人的带动等综合因素作用之下,才实施的过激行为。从其本人原始供述来看,当时自己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可见其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应当有别有常态下的寻衅滋事行为。

4、被告2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在此四点辩护意见的基础,又进一步提出被告2可适用缓刑的意见,并从证据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判处被告2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1因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被告2所获刑期是适当的,同时也验证了辩护意见的准确与得当。虽然说法院没有采纳本辩护人缓刑的意见,但是通过对被告2可以适用缓刑的阐述,从效果上讲完全达到了强化本辩护人对被告2提出的四点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并且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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