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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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签《看房确认书》被判无效

发布者:刘骏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139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黑中介”签《看房确认书》被判无效

被告是某外国公司,拟在上海淮海西路开商铺,在网上发布了寻找商铺的信息。原告某商务服务公司在通过被告网上留的联系电话,找到联系人,并带其到淮海西路一准备转让的商铺门前,向该联系人指明地点后,便要求该联系人签署《看房确认书》,约定如签订了租房合同需支付咨询服务费22万余元。三个月后,被告公司另成立了筹备组,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渠道与该商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获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按《看房确认书》支付约定的22万余元看房服务费。

被告接到原告的诉状后,认为原告当时只是指了一下商铺的位置,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服务。另外,被告事后也不是利用原告的服务签租房合同,而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的渠道签合同的。因此,不同意支付该笔服务费。于是,被告公司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首先感到棘手的是如何推翻这张由被告公司当时的联系人亲笔签名的《看房确认书》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但是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无法证明被告联系人自称的当时自己没有看清楚确认书的内容,自已是被骗签名的说法。

本代理人通过对本案证据的仔细研究发现原告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房地产咨询项目。显然,原告提供的所谓的看房服务,属于“黑中介”性质的服务行为,原告没有从事房地产咨询的资格,原告向被告索取看房服务费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因此,被告无需支付所谓的看房服务费。找到本案的争点后,本代理人在庭审时围绕原告所谓的看房服务是“黑中介”性质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辩论。最终一审判决认定:现原告经营范围内,并无房地产咨询,原告不能从事房地产咨询之业务,也没有相应的收费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取得了全胜。

代理人:刘骏律师

2013年1月12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黑中介”签《看房确认书》被判无效

被告是某外国公司,拟在上海淮海西路开商铺,在网上发布了寻找商铺的信息。原告某商务服务公司在通过被告网上留的联系电话,找到联系人,并带其到淮海西路一准备转让的商铺门前,向该联系人指明地点后,便要求该联系人签署《看房确认书》,约定如签订了租房合同需支付咨询服务费22万余元。三个月后,被告公司另成立了筹备组,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渠道与该商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获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按《看房确认书》支付约定的22万余元看房服务费。

被告接到原告的诉状后,认为原告当时只是指了一下商铺的位置,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服务。另外,被告事后也不是利用原告的服务签租房合同,而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的渠道签合同的。因此,不同意支付该笔服务费。于是,被告公司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首先感到棘手的是如何推翻这张由被告公司当时的联系人亲笔签名的《看房确认书》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但是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无法证明被告联系人自称的当时自己没有看清楚确认书的内容,自已是被骗签名的说法。

本代理人通过对本案证据的仔细研究发现原告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房地产咨询项目。显然,原告提供的所谓的看房服务,属于“黑中介”性质的服务行为,原告没有从事房地产咨询的资格,原告向被告索取看房服务费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因此,被告无需支付所谓的看房服务费。找到本案的争点后,本代理人在庭审时围绕原告所谓的看房服务是“黑中介”性质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辩论。最终一审判决认定:现原告经营范围内,并无房地产咨询,原告不能从事房地产咨询之业务,也没有相应的收费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取得了全胜。

代理人:刘骏律师

2013年1月12日

    刘骏律师,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上海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第十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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