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禾某强制猥亵案——二审提出新事实新证据,实刑改缓刑、助在校生重返校园
案情回放
禾某(化名)是一名少数民族贫困山区的在校大学生。此前,禾某与被害人曾在A酒吧偶遇,二人互加了微信。某日凌晨,禾某与同学到B酒吧喝酒,被害人认出禾某,随即与禾某及其同学一同饮酒。此后被害人起身进入厕所,禾某跟随而去,在酒精作用下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
案发后,被害人的朋友闻讯赶到厕所并报警,禾某始终留在案发现场,没有逃跑,民警到场后将其带走。案发后,禾某亲属赔偿被害人1.6万元,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禾某不顾被害人的挣扎反抗实施强制猥亵,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刑。禾某不服,提起上诉。
辩护难点
其一,一审否定缓刑,恰恰是上诉的起点。 一审法院以"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为由判了实刑。但这一认定只是原审的量刑判断,并非二审不可逾越的答案——如果一审的量刑结论不能被重新审视,上诉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辩护人要做的,正是把一审遗漏的、或一审判决之后才出现的情节,重新摆到二审面前。
其二,事实与主观恶性的评价仍有争取空间。 一审判决将案发经过简化为"尾随",遗漏了二人此前曾见过、当晚系被害人先认出禾某、二人案发前共同饮酒的背景,由此抬高了对禾某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辩护人在二审力主还原这段前因——虽然二审最终仍认定禾某此前与受害人仅偶遇二次,双方并无 交往,但在事实层面尽最大努力争取,本身就是辩护的价值所在。
其三,自首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禾某在明知被害人的朋友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并无逃匿,民警到场时亦无拒捕。这一情节能否构成"现场等候型"自首,不乏争议;一、二审认为禾某是在被被害人朋友堵在厕所的情况下没逃跑,最终仅认定坦白与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对此始终持保留意见。
其四,身份背后的代价。 一个少数民族贫困山区走出来的大学生,若被判实刑入狱,将面临退学、学业中断、人生轨迹断裂的代价。但光靠讲代价,无法说服二审——必须拿出足以改变量刑评价的新事实、新证据。
辩护策略与工作
其一,在事实层面据理力争,还原案发前因。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检察院反复还原二人如何相识、当晚共同饮酒、禾某系酒后失当的完整经过,主张对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予修正,力争在量刑情节上争取有利认定。
其二,在量刑层面力争自首、稳固从宽情节。 辩护人坚持主张禾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无逃匿拒捕"构成自首;即便最终未被认定,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态度,也应在量刑中予以充分体现。
其三,强调当事人身份与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提出禾某系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在校学生,援引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少捕、少杀、一般从宽"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同时,禾某亲属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方表示宽宥,本案的社会矛盾已经得到修复,再对其适用实刑的正当性大为减弱。
其四,抓住时间差,把"重返校园"变成在案的新事实。 一审开庭前,禾某已被学校劝退,遂重新学习、参加了当年高考;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已被某高校录取;至二审开庭前,已正式入学就读。这不再是单纯的态度转变,而是足以影响量刑评价的新事实。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证明,并取得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禾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把"已经考上大学、正在读书、具备缓刑监管条件"从口头陈述变成了在案证据。
其五,聚焦核心问题,促成共识。 在被害人已经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修复的情况下,让一个"已经考上大学、正在读书、具备缓刑监管条件"的年轻人关进去服刑,是否适当?辩护人吴律师、何律师在庭前庭后与二审法院充分沟通、分工协作,论证对禾某适用缓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既能惩治其行为,又能保留其重返校园、完成学业、改过自新的可能。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对禾某可适用缓刑。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禾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禾某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学业,本案实现了教育、挽救、预防相统一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办案手记
二审刑事辩护的突破口,常常藏在"一审判决之后、二审开庭之前"这段并不长的时间里。本案中,事实与主观恶意层面的力争没有白费——它让法院完整看到了一个酒后失当而非蓄谋作恶的年轻人;而真正撬动缓刑的,是那张录取通知书:把一个"行将服刑的人",变成了一个"已经重返校园的人"。当被害人已经谅解、社会矛盾已经修复,冷冰冰的实刑与一个正在读书的年轻人之间,法院选择了后者。缓刑之门,正是被这些"新东西"一点一点推开的。
吴梦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