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熊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金额从20万打到5万、未退赔即取保、终获不起诉
案情回放
熊某(化名)在短视频平台刷到"轻松赚钱"的广告,经私聊得知可以"接单取现"赚取报酬。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间,熊某充当"车手",在对方指使下流窜宜昌、荆州、武汉、襄阳等地接收不明资金并转交,从中获利。2025年1月15日,熊某伙同黄某(化名)驾车前往保康县,将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化名)被骗的5万元现金接收后转交上线,此次仅获利800元。
2025年2月14日,熊某被刑事拘留。到案之初,熊某情绪抵触、并不配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倾向认定熊某涉案金额高达20万元。
辩护难点
其一,当事人抵触,司法流程刚起步就卡在"配合"上。 熊某刚被刑事拘留时不配合,若任其对抗到底,坦白、认罪认罚等一切从宽情节都将无从谈起——辩护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
其二,侦查阶段取保与退赔金额之间的沟通。 公安机关从弥补本地受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熊某需全额退赔才能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而被害人一方在退赔金额上经历了一个逐步抬升的过程(从谈好的1万元,到1.6万元,再到2万元),双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同时熊某实际获利极少,涉案资金也并非由其占为己有。
其三,金额之争,20万与5万天差地别。 公安机关主张熊某多地取现近20万元,但多数取现行为并无对应的被害人报案、缺乏资金流向等证据支撑。金额定多少,直接影响能否适用"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标准。
辩护策略与工作
其一,第一时间会见,把当事人从"对抗"拉回"依法争取"。 2025年2月25日,辩护人王律师及时会见熊某,安抚其情绪,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规定"掰开揉碎"逐条讲明,使熊某认识到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才是出路。最终熊某同意认罪认罚、如实交待。这一步,为后续全部从宽情节的认定打下了基础。
其二,在退赔难以即时达成的情况下,依法递交不予批捕申请。 一方面,辩护人持续与被害人沟通退赔事宜;另一方面,考虑到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办理取保需以全额退赔为前提、而赔偿谅解金额又一时无法谈拢,辩护人先递交取保候审申请。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2025年3月15日,辩护人和团队王律师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递交不予批捕申请,如实说明:熊某涉案资金并非占为己有、实际获利极低,被害人一方退赔金额多次变化导致退赔尚未达成的客观情况,以及熊某与女友重组家庭、共同抚养多名子女的实际困难。3月2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在熊某尚未退赔的情况下采纳了不予批捕意见,公安机关为熊某办理取保候审——熊某得以在看守所外继续处理退赔、配合案件后续工作。
其三,多轮沟通促成谅解,补齐从宽要件。 2025年4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并继续与被害人协商,前后沟通数十次、发送数百条消息,最终促成双方就1.3万元退赔达成一致,取得被害人签署的赔偿谅解协议,使"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一关键从宽情节落到在案材料上。
其四,以证据之辩把20万打到5万。 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书,主张:熊某多地取现的近20万元中,除查实的5万元外,其余部分无对应报案、无被害人陈述、无资金流向证据,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本案应仅以查实的5万元作为定罪依据;同时提出罪名定性、从犯地位、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项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全部法律意见,将涉案金额认定为5万元,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启动不起诉听证程序。2025年5月27日,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熊某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不起诉。
办案手记
这起案件金额不大,但处处是办案的"真功夫":当事人不配合,就先把法理讲透,把人劝回正路;退赔一时谈不拢,就一边沟通、一边依法申请取保与不予批捕,让程序在正当的轨道上前进;公安机关认为"全额退赔才能取保",就绕开僵局,用"资金非占为己有、获利极低、被害人反复加价"的理据去叩开不予批捕的门;金额上有争议,就一笔一笔查清楚,把"查无实据"的那15万元从指控里摘出去。刑辩的价值,有时就藏在这些不起眼的小案子里——一个初次失足的年轻人,能不能体面地重新开始,往往取决于律师在每一个节点上有没有较真到底。
吴梦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