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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案件

发布者:马治昊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7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与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3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326日依法适用刑事速裁,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治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980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建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门口路段时,追尾×××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附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被撞车主损失共计23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我市主要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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