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的情况:
1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二、计算方式:
1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 误工费
(1) 有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没有固定工资的: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4 护理费=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或者 聘用护工费用(发票)
5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6 住宿费 : 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7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9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1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