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说知识产权,哪些又是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商业秘密也是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今天先聊聊商业秘密的一些事。
首先,商业秘密受哪些法律保护呢?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2)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同时商业秘密还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3)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下面具体聊一聊这三个特征。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需要有两个要件:(1)指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民普遍知悉;(2)无法“容易获得”。
正面解释起来可能有些麻烦,反面解释一下吧。哪些是“已为公众所知悉”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过的该信息的。
2、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很好理解,字面意思。
3、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就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才叫商业秘密,你什么措施也没实施,也没保护,那么就不叫商业秘密了。
保密措施与保密对象相适应,以他人不采取盗窃、利诱、斜坡等不正常手段或者违法约定就难以获得为必要条件。说白了,就是正常情况难以取得。
同时,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人能够意识到相应的信息是保密信息。
最后,再谈谈“客户信息”吧。
法律上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需求、特点、经营规定、买方的需求偏好、对商品价格的要求等。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指定客户等。
今天就先说到这里吧,下次再详细展开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