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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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是否能用合同附图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作者:范勇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2026-04-29

01案情简要

一审原告江苏宏某公司是案涉发明专利的受让人,案涉专利的申请日是2006年8月11日。

2013年,广西某湾热电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了江苏远某公司生产的旋转补偿器,用于石油供热蒸汽管线项目。

2018年,江苏宏某公司以江苏远某公司、广西某湾热电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是权1、权3、权4,主张的比对对象为案涉合同附图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02主要争议点

一、案涉合同附图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

江苏远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附图与其实际供货的旋转补偿器之间存在差异。因此案涉合同附图不应作为被诉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对象。


二、被诉产品是否具有案涉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江苏远某公司辩称,被诉产品的端面密封件为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由于其材料柔性和热膨胀特性将导致密封腔在高温高压的工作状态下空间缩小,与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不同。


03裁判结果、裁判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江苏远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关于比对对象

1、本案中,拆解被诉产品存在技术困难并会导致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重大损失

2、根据案涉产品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卖方修改图纸需要通知买方、获得买方同意,而买方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经核查后确认未收到到过设备图纸修改的文件

3、案涉产品属于特种设备,具有严格的行业标准,任何未经论证的设计改动都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4、江苏远某公司虽称其与买方确认变更了技术图纸,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合同附图与被诉产品实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故案涉合同附图即被诉产品图纸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

二、关于被诉产品是否具有“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1、根据发明目的可认定,权要限定的位置关系是产品工作状态下的关系

2、被诉产品与案涉专利实现端面密封的原理相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管道中介质压力越大,密封腔的内、外环形凸台与端面密封件、芯管的外表面、密封座的内表面相互挤压作用越强烈,密封效果越好;而一旦介质或其他外力产生的压力过大,使固体密封件产生不可逆的形变,则将导致端面密封件的损坏和非正常工作状态,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使用旋转补偿器时应避免出现的状态。故在密封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考量其空间大小才有实际意义

2、案涉合同附图中的密封腔与专利密封腔结构一样,虽然从该图纸中局部视图可以看出,腔体并未密封,芯管上的凸台未接触密封座的内表面,密封座的凸台未接触芯管的外表面,但这显然是旋转补偿器未工作下的状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图纸可以分析出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空间大小的变化趋势

3、就机械挤压作用而言,被诉产品正是因为选用了固体密封件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其在临界压力之下的正常工作状态中,将保持相对稳定的体积和形状,从而使得密封件在内外环形凸台的挤压下仅产生非常微小的形变,使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即使考虑到材料的热膨胀特性,无论金属还是石墨,热膨胀系数都在10-6/°C量级,对密封腔空间大小变化的影响都是非常微小的

综上,法院认为,被诉产品的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大小基本不变,具备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江苏远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04划重点

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般情况下应将被诉产品实物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但在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产品实物存在困难时,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则可以将该图纸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2、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具备的技术特征,可以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图纸得出的被诉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呈现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范勇律师为双证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具有双硕士学位(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拥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专利、商标
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26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专利、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