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明创造的最先发明人不必然就是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因此法律通过设立先用权抗辩,来实现专利权人和先用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下方案例1中,被告的先用权抗辩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原告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1
基本信息:
原告崔某在2019年10月申请了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案涉专利于2020年5月授权公告。2023年,崔某发现被告某农机公司涉嫌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而某农机公司称,在案涉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争议点之一:
被告某农机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外观基本相同,落入案涉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公司于2016年4月注册,并于2019年3月通过视频平台发布了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而案涉专利于2019年10月申请。通过比对时间,可以认定被告在案涉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享有先用权,且被告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5条的先用权抗辩等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看完案例1,大家了解到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这一抗辩方式,在使用先用权抗辩时,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仅限于“原有范围”之内的制造或使用。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专利法中规定的“原有范围”有点抽象,应作何理解,是否绝对不能增加产能?下面分享案例2,以帮助进一步地理解。
案例2
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某公司为两件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一件为实用新型,一件为外观设计。在案涉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江西某公司已经制造、销售了相同产品。
争议点之一:
被告江西某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在案涉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了相同产品,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超出了原有范围制造销售,被告的先用权成立。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超出原有范围继续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已有生产规模并不绝对等同于生产产能,如果生产设备未增加,即使产能有所增加,只要在已有设备可能达到的最大产能范围内,一般也属于原有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的总结
1、当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可将先用权抗辩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2、先用权抗辩仅限于“原有范围”之内。具体地,如果生产设备未增加,即使产能有合理的增加,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原有范围”。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
专利法……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
范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