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方式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8 年 6 月 28 日 〔2017〕最高法行他 606 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望湖城桂香居业主委员会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方式应适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盈科广州律所吴晓琳律师专业解读: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统一适用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业委会和主管部门都不能随意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