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2. 价格主管部门经调查和听证,认定前期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服务的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低于应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对应的服务标准,但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构成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盈科广州律所吴晓琳律师专业解读:
前期物业合同到期,业主没换物业也没续签合同,物业费依旧执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按指导价收费,但服务标准缩水,属于价格违法,被处罚后起诉也难以撤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