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琳律师网

深耕法律服务行业二十余年,盈科律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品牌与外联工作委员会决策顾问

IP属地:广东
吴晓琳律师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
吴晓琳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0:00-23: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拆迁安置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1198901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救济路径及利益衡量

2026-09-21

发布者:吴晓琳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举报

(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业委会备案法定职责案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救济路径及利益衡量


裁判要旨

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应遵守 “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的原则,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2. 未经具有法定职责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整,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随意变更。业主虽然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的权利主体,但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具有法定程序上的否决权。

3.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业主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盈科广州律所吴晓琳律师专业解读:小区物业管理范围一经划定,政府不能随意更改。业主可对不合理的区域调整提出反对,对调整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1198901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36

  • 昨日访问量

    3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吴晓琳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