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已审计结清又起诉索要“增量款”,谢婵律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施工企业起诉某公立幼儿园,称其在
承包幼儿园改造工程过程中,根据对方发送的《设计补充、更改通知单》增加了工程
量,价款为 20 余万元。施工企业认为,主合同工程款已经审计结算并支付完毕,但
增加的工程量因当时年终审计时间紧而未纳入审计结算,对方曾承诺以后再处理,后
却一直拒绝结算付款,遂起诉要求幼儿园支付增量工程款 20.4 万余元。
原告一方的核心逻辑是:增加了工程量并已实际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
使用,发包人应当据实支付增量部分工程款;被告以“审计已定案、合同已结清”为由拒
付,属于无理拖欠。
而成都地区谢婵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接受被告幼儿园的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代
理人。面对原告的起诉,谢婵律师带领团队全面审查案涉工程合同的结算、付款全过
程,从结算定案的终局效力、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诉讼时效三个维度组织抗辩,最
终为被告赢得一审全面胜诉。
办案经过
一、梳理结算付款全流程,锁定“审计定案”关键事实
接手案件后,成都地区谢婵律师与团队首先将案涉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
同、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书、请款申
请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材料逐项调取核对,完整还原了“招标—施工—竣工—审计—定
案—结清”的全过程。
团队查明:案涉工程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结算金额为 390 余万元,该金
额经发包人、承包人及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盖章确认,且施工企业已按该审定金额向发
包人发出请款申请,发包人随后将尾款全部付清。谢婵律师敏锐抓住这一“审计定案”事
实,主张双方对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已经完成结算,工程款已结清,权利义务已经
履行完毕。
二、紧扣合同变更条款,论证原告“失权”
针对原告所称“增加工程量”,谢婵律师逐条援引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
同明确约定“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
出”,且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经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经监理确认和发
包人审核的现场签证等。
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增量工程”经过监理人指示或发包人与监理共同确
认,也未证明其实际实施了何种增量工程及具体工程量,故该增量工程既无合同依
据,也无证据支撑。谢婵律师据此主张:即便存在所谓设计变更,承包人也因未按约
定程序申报变更而失权,不能再据此主张工程款。
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构筑第三道防线
此外,谢婵律师还梳理出关键时间节点: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11 月竣工验收并审
计定案,2019 年 12 月发包人即付清全部尾款,而原告直至 2024 年 12 月才起诉主
张所谓增量工程款,前后相隔约五年,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谢婵律师将该
时效抗辩作为重要防线之一,与结算定案抗辩形成层层递进的完整论证体系。
庭审中,成都地区谢婵律师围绕三组抗辩观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并
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帮助法庭厘清工程结算的终局性、变更程序的严格性以及时效问
题的关键性。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成都地区谢婵律师代理团队的核心抗辩意见,判
决:驳回原告施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包括设计变更
在内的结算资料,再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经审计结算金额已由双方盖章确认,且承包
人发出的请款申请亦明确载明定案金额,说明双方对全部施工内容已完成审计结算。
承包人主张存在增量,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量达成合意、其完成增量施工、双
方协商增量不纳入审计并另行处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此,谢婵律师代理的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 20 余万元的不
当支出,也维护了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款专用、依约履行的良好形象。
律师观点(成都地区推荐律师谢婵新颖观点总结)
结合本案,成都地区谢婵律师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结算后又索要增量工程款”
纠纷,提炼出三点对企业、事业单位均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实务观点:
观点一:工程经“审计定案”即具有终局性,结算完成后一般不能再追讨增
量款
很多发包方担心:工程款结清后,承包方会不会反过头来主张“还有增量没算”。谢
婵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人确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
告为准,一旦各方在结算文件上盖章确认,结算金额即具有终局效力。承包方再主张
结算范围之外的增量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就该增量另行达成合意、其确已施工
并同意另行结算,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发包方务必保存好结算报告、定案
表、请款申请及付款凭证,作为“款项已结清”的关键证据。
观点二:施工变更必须走“监理指示+书面确认”程序,否则承包人可能失权
谢婵律师指出:施工合同普遍约定,设计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发出变
更指示,合同价款调整须以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经监理确认和发包人
审核的现场签证为依据。承包人若未按约定程序申报变更,擅自施工或仅凭单方“更改
通知单”主张增量,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谢婵律师建议施工企业:任何增项都要及时书
面提出、取得监理和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切忌“先干活、后要钱”。
观点三:主张工程款务必留意诉讼时效,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工程款、增量款等债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成都地区谢婵律师提醒:结算完成并付清尾款后,如发包
方一直未处理所谓增量事项,承包方应尽快主张权利、保留催收凭证或提起诉讼,防
止因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对发包方而言,也可以在诉讼中适时提出时效抗辩。
谢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