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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受伤职工索赔遭拒,谢婵律师代理劳动者二审终获 24 万余元工伤待遇

发布者:谢婵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受伤职工索赔遭拒,谢婵律师代理劳动者二审终获 24 万余元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某劳务公司承接大型

体育院校迁建项目后,招聘了一名隔墙板安装工。该职工在项目工地安装隔墙板时不

慎跌落受伤,被诊断为跟骨闭合性碎裂骨折等多处伤情,住院治疗 40 余天。后经工

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然而,该劳务公司不仅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反而起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

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工伤待遇”,试图推翻工伤职工依法应得的各项待遇合计

24 万余元。

关键时刻,成都地区谢婵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工伤职工的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

代理人,在一审、二审全流程中为劳动者据理力争,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保住 24 万余

元的全部工伤待遇。

办案经过

一、锁定“劳动关系”既有生效裁决,破除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借口

接手案件后,谢婵律师与团队全面梳理案件脉络,发现一个关键有利事实:早在

2023 年,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已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该职工自 2023 年 2

月起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起

诉,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谢婵律师据此主张:劳动关系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具有既判力,劳务公司现

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既无事实依据,也有违生效裁决的既判力。这一论点为

一审、二审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逐项核算工伤待遇项目,筑牢每一项赔偿金额

针对劳务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谢婵律师团队依据《工伤保险

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各项工伤待遇逐项核算、逐一论

证: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械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

资、医疗费差额、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出院后护理费两项,谢婵律师紧扣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出

院后休息三月并需要专人护理”的记载,主张出院后 90 天仍应计算护理费,并据此确

定了合理的停工留薪期与护理费金额,使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指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明确全额赔付责任

本案中,劳务公司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成都地区谢婵律师当庭指出:依

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即

使单位未缴保险,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的工伤赔付责任,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用人

单位自行全额承担。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谢婵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判令劳务公

司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待遇合计 24 万余元。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称双方不存

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任何待遇。谢婵律师继续代理工伤职工应对二审。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

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其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鉴于其未明确对一审确认

的工伤待遇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且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至此,谢婵律师代理的工伤职工在一审、二审中全面胜诉,成功获得住院伙食补

助费、辅助器械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差额、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 24 万余

元的工伤待遇。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律师观点(成都地区推荐律师谢婵新颖观点总结)

结合本案,成都地区谢婵律师针对广大劳动者工伤维权及用人单位用工合规,提

炼出三点实用观点:

观点一: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具有既决效力,单位不能再“翻案”

谢婵律师提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作出的裁决,若在法定期限内无人

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后续诉讼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不提出异议、

不提起诉讼,之后又想在诉讼中否认劳动关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务必妥善

保管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观点二: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自担,不能“因未参保

而免责”

很多劳动者担心:单位没给我缴工伤保险,出了工伤是不是就拿不到钱了?成都

地区谢婵律师明确回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

就是说,参保与否只影响“谁掏钱”,不影响“该不该赔”。单位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

遇仍须由单位自行承担。

观点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项目要“算细”,出院医嘱是关键证据

工伤待遇并非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

差额、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多个项目,每一项都影响最终到手金额。

谢婵律师特别提醒:出院医嘱中“出院后休息 X 月并需要专人护理”等记载,是主张停

工留薪期工资和出院后护理费的关键证据,劳动者务必妥善保管病历、出院记录、缴

费票据及鉴定费发票,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逐项核算,防止少算漏算。

谢婵律师授权联系电话:18380187622 一、执业资质西南石油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注民商事诉讼、仲裁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侵权、人身损害
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
1510120********82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侵权、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