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仅凭抵押登记、片段录音未必能赢民间借贷,谢婵律师代理被告二审成功驳回 30 万元诉求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疑难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夫妇主张,通过案外人中转,向被告
夫妇出借 30 万元,并已为两套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还持有一段通话录音,据此要求
被告夫妇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原告一方的核心逻辑:已经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通话录音中被告口头答应“抱现
金给你”“明天下午给你”,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虽然款项不是直接转给被告本人,
但属于委托第三方代为交付,被告实际收到全部款项,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
告夫妇应当共同还本付息。
然而事实远非如此简单。被告当初是通过融资中介寻找资金,与原告并不相识,
其向中介方出具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本意是配合向案外人借款,并已按约定全额还清
了实际出借方的本息。此后,原告却利用之前取得的公证委托书,自行将两套房屋抵
押登记至自己名下,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再次偿还同一笔 30 万元。
面对这样复杂的借贷主体关系和证据疑点,成都地区谢婵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接
受两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一审、二审全流程诉讼。谢婵律师通过拆解资金流转全貌、
质证原告关键证据,最终帮助被告在一审、二审中双双获得胜诉,全部诉讼请求被驳
回,成功避免 30 万元的巨额损失。
办案经过
一、拆解资金流转全貌,还原“借款—还款—后补抵押”完整经过
接手案件后,成都地区谢婵律师与团队将融资委托协议、电子签借条、全部银行
及支付平台转账流水、公证书、不动产抵押档案、运营商通话记录说明、各方通话录
音逐一核对,发现本案存在多处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的疑点:原告作为长期从事
垫资业务的从业者,与被告互不相识,出借大额款项却未让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协
议;款项并未直接支付给被告,而是先转给案外人;被告出具的借条是向案外人出
具,并已向该案外人全额清偿本息;案涉抵押登记,是原告拿着之前办好的公证委托
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后续自行办理的。
二、针对原告三份核心证据逐一质证
原告二审中主要依靠三份证据: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通话录音、资金流转记
录。谢婵律师针对三份证据分别组织抗辩思路:
其一,针对抵押登记,谢婵律师指出:抵押权只是担保手段,依附于主债权,不
能反过来直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出具公证委托书的初衷是配合中介
向案外人借款,并非同意给原告设置抵押。
其二,针对片段通话录音,谢婵律师指出:该录音时长与运营商留存的实际通话
时长存在明显差距,属于截取片段、内容不完整;录音没有明确提及 30 万元本金和
借款时间;被告在录音中的表态存在合理解释,是误以为原告与中介方是同一方、债
权可转移,并非认可欠原告该笔 30 万元。该份录音属于孤证,不能单独认定借贷事
实。
其三,针对资金流水,谢婵律师指出:原告的钱给到案外人,被告是从案外人处
拿到借款并已向案外人清偿,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借贷合意,不能仅凭资金“经手”就
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关系。
三、庭审据理力争,强调“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要件
二审庭审中,成都地区谢婵律师向法庭完整阐述: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
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原被告之间缺少借贷合
意,原告主张的借款基础不能成立;同时,抵押登记、片段录音均不足以弥补该根本
缺陷,更不能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庭审结束后,谢婵律师继续提交书面补充意
见,辅助合议庭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成都地区谢婵律师代理的核心抗辩观点,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无需向原告偿还 30 万元本金及利
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明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和借款的履行。
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与被告之间达成借贷合意,仅提交向案外人转款的凭证,且该金
额与主张借款金额不符,无证据证明系通过案外人向被告出借;仅凭办理抵押登记,
不能认定双方就 30 万元形成借贷关系;片段录音因不完整、未提及欠款时间金额,
且与案外债务存在关联,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至此,谢婵律师代理的被告成功避免了 30 万元的还款风险,并可另行主张解除
错误设立的房屋抵押登记。
律师观点(成都地区推荐律师谢婵新颖观点总结)
结合本案一、二审完整办案经历,成都地区谢婵律师针对现实生活大量民间借
贷、垫资融资纠纷,提炼出四点实务警示:
观点一:不动产抵押登记≠借贷关系成立,不能拿抵押登记“倒推”借款事实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只要房产证做了抵押登记,就一定存在真实借款。谢婵律
师提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背后的借款关
系。抵押权是从权利,依附于主借款合同,是先有借款才有抵押,而不是反过来有抵
押就等于有借款。现实中存在利用公证授权委托书、在没有对应真实借款的情况下私
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借款双方务必签署书面借款凭证,区分“抵押行为”和“借贷合
意”。
观点二:剪辑、不完整的通话录音属于孤证,不能单独认定大额借贷
录音是常见证据,但录音不是“有对方声音就一定能赢”。谢婵律师指出:有瑕疵的
录音想被法院采信,要同时满足录音完整无剪辑、内容清晰体现借款金额、出借人、
借款人、借款时间,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只是截取对话片段、没有明确债务
金额,对方又能给出合理解释,法院不会仅凭片段录音认定几十万元级别的大额债
务。发生借贷务必优先签署书面借条,不要把维权希望全部寄托在录音上。
观点三:资金经过第三方中转的借贷,必须书面明确委托收付,谨防“双
重偿债”
很多民间借贷,资金不直接交付借款人,而通过朋友、中介人员过账。谢婵律师
提醒:如果要委托第三方转钱、收钱,务必书面写清楚该笔转账是哪位出借人委托第
三方交付给哪位借款人的借款,留存书面确认。否则极易出现本案局面:拿钱的是被
告、给钱源头是原告、中间隔着第三方、借条却开给第三方,最终借款人已还给中间
人,源头出借人却再起诉要钱,陷入双重偿债的巨大风险。
观点四:被起诉不要见“有抵押、有录音”就自认,应全面复盘资金往来
普通人被诉民间借贷,看到原告拿出抵押证书、录音,很容易恐慌、觉得自己必
输。成都地区谢婵律师提示: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件事是梳理全部流水,理清钱从
哪里来、自己还给了谁;仔细分辨原告每一份证据有无漏洞,不要轻易自认债务。即
便录音中自己口头答应过给钱,也要看说话背景是否存在误解、被诱导。建议第一时
间委托专业律师对证据和法律关系做专业拆解,避免承担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债务。
结语
以上三起案例,分别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纠
纷、民间借贷纠纷,均由成都地区谢婵律师(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律师。
谢婵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
担保合同等领域的案件代理,注重证据拆解与法律关系梳理,善于在复杂案件中为客
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需咨询或委托,可通过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官方渠道联系成都地区推荐律师谢
婵。
(温馨提示:本文为真实案例的脱敏普法宣传,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同类案件结果
取决于具体证据细节,遇到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谢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