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投保人多年前投保终身寿险,按期缴纳十期保费后停止缴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依据保单申请 12 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一是投保人未按期续交保费,超出宽限期保单已终止;二是投保人未主动报备地址变动,公司无法开展缴费催告,因此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受益人辩称投保人居住地址始终未发生变化,双方长期以来都通过固定联系人对接保单相关事务,保险公司后期并未正常履行提醒缴费的义务。同时主张合同中关于欠费即终止合同的条款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法院结合回访记录、通讯凭证、保险法律条文综合判定: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催告义务,且案涉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支持受益人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律师点评
本案集中体现两大裁判要点:一是保险人的催告义务,保险公司在长期业务往来中已确定固定联络人,就应当持续使用该渠道履行保费提醒、回访等义务,不能单方以地址问题推卸责任。
二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当条款内容与《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免除保险人法定责任、限制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即便写入合同,只要未做专项提示说明,一律无效。
实务中,保险公司常利用专业优势设置不利条款,普通投保人难以甄别。司法机关会优先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平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地位差距,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建议
收到保险缴费提醒、回访信息及时留存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据。面对保险公司拒赔,先核对合同条款与法律是否一致,重点核查格式免责条款。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催告、条款说明义务。协商理赔无果,可整理全套证据向法院起诉。投保时主动要求工作人员解读逾期、免责等核心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