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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港澳商务签注多次跨境,为何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作者:黄修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案件详情

两名行为人分别委托中介提交虚假材料,登记为同一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利用企业备案人员商务签注政策,申领一年多次往返港澳签注。二人无实际商务合作、经营业务,仅依靠违规获取的签注频繁出入境,分别累计跨境 60 次、54 次。公安机关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二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伪造工商身份、骗领签注、多次往返港澳全部事实,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同意简易程序开庭。法庭质证阶段,控方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出入境通关记录、讯问笔录等完整证据链,证实二人骗证跨境的全部事实。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认罚从轻辩护观点,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二人犯罪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采纳从宽情节,对二人均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偷偷翻越边境关口才属于偷越国(边)境,本案明确司法裁判口径:以虚假身份、虚假经营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无合法事由频繁跨境,同样属于本罪规制范围。商务签注赋予的跨境便利,仅限真实商事活动,虚构企业身份属于骗取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两名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是获得缓刑的关键法定情节,即便其中一人有开设赌场前科,因本次主动投案、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仍适用缓刑。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最终判决基本一致,体现认罪认罚制度对量刑的直接影响。同时法院区分辩护意见合理与否,对主观恶性较小、初犯等合理观点予以采信,裁判尺度兼顾法理与悔罪实际。


相关建议

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务必依托真实经营主体,不委托中介伪造股东、法人身份。区分旅游签注、商务签注适用场景,无实际商贸往来优先使用个人旅游签注。若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出入境证件,主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存在涉案情形及时配合公安调查。珍惜无犯罪记录,前科人员涉边境犯罪会加重后续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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