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驾驶车辆在G92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241公里处因轮胎被扎破而停在高速道路上未按照规定撤离并报警,后被张某某疲劳驾驶的车辆追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精准定位了本案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制定了下列最优代理方案:第一,向张某某、张某某单位、保险公司起诉赔偿,按照李某某生前宁波地区的标准赔偿(李某某系在宁波地区居住和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因为宁波地区赔偿标准高于浙江其他地区标准;第二、向李某某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死亡补偿金;第三、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张某某要求额外支付刑事谅解金,李某某家属愿意出具谅解书,同意缓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李某某用人单位与李某某家属达成了工伤补偿协议;李某某家属与张某某达成了刑事谅解金协议。至此,本起案件,在代理律师的方案指导下,款项全部得到履行,各方矛盾与纠纷得到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件得到了圆满结果。
孔建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