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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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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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孔建权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979人看过 举报

2026-01-20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某公司未经批准,通过下设省公司、市公司等模式,组建销售网络,向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以承诺一定收益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某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向70多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647万元,剩余490万元未兑付。家属找到辩护人后,辩护人制定如下辩护方案:第一、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第二、让家属尽量与受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争取谅解。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后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情节应当属于自首,并且又兑付部分款项并取得了很多受害人谅解,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某犯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案件得到圆满结果。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律师执业16年来,一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信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1330620********63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