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某公司未经批准,通过下设省公司、市公司等模式,组建销售网络,向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以承诺一定收益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某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向70多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647万元,剩余490万元未兑付。家属找到辩护人后,辩护人制定如下辩护方案:第一、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第二、让家属尽量与受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争取谅解。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后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情节应当属于自首,并且又兑付部分款项并取得了很多受害人谅解,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某犯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案件得到圆满结果。
孔建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