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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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一审寻衅滋事罪二审改判故意伤害罪缓刑

发布者:孔建权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908人看过 举报

2026-01-20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后不服提起上诉,委托辩护人作为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发现,一审法院对寻衅滋事罪名认定错误,根据殴打的原因系特定,殴打对象系特定,一审法院定性不当,应当改为故意伤害罪,如果是罪名改变,则有很大希望改判缓刑,因为寻衅滋事罪法院一般不同意缓刑,但是,故意伤害罪很有可能缓刑,毕竟侵害的法益有很大区别。二审审理中,出庭的公诉机关也认为一审定性不当,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件得到圆满结果。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律师执业16年来,一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信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1330620********63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