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后不服提起上诉,委托辩护人作为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发现,一审法院对寻衅滋事罪名认定错误,根据殴打的原因系特定,殴打对象系特定,一审法院定性不当,应当改为故意伤害罪,如果是罪名改变,则有很大希望改判缓刑,因为寻衅滋事罪法院一般不同意缓刑,但是,故意伤害罪很有可能缓刑,毕竟侵害的法益有很大区别。二审审理中,出庭的公诉机关也认为一审定性不当,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件得到圆满结果。
孔建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