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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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孔建权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1317人看过 举报

2026-01-20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涉嫌盗窃犯罪,涉嫌三次盗窃,后形迹可疑被询问而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张某某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上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家属找到辩护人之后,辩护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第一,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线索而盘问张某某,则不属于自首,但因形迹可疑被询问而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第二,尽快与受害人联系进行赔偿谅解;第三,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与检察院进行沟通,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为此辩护人抓紧让张某某家属筹款,然后,辩护人与受害人进行联系,经过多次沟通工作,受害人接受了赔偿和作出了谅解书,辩护人争分夺秒在7天审查批准逮捕期限内向检察院提交了赔偿协议和谅解书,所以,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张某某就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为下一步辩护人请求法院判决缓刑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后经一审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询问而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件得到了圆满结局,张某某得以与家人团聚。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律师执业16年来,一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信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1330620********63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