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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餐车承包经营欠款纠纷案 ——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区分及合同变更认定规则

发布者:陈月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公司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向 A 公司支付拖欠款项 38825.45 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甲承担。

一、案情简介

A 公司与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签订《餐车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承包经营 A 公司管辖列车餐车,自负盈亏,甲需按期完成 A 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指标并上交经营款项,甲同时出具承包承诺书。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甲继续承包经营至 2023 年 12 月。

2022 年 A 公司发布餐营指标办法,2023 年起每月在承包经营微信群发布当月餐营结算、上料指标及欠款情况。甲持续经营并缴纳部分款项,但未对指标提出书面异议。后经核算,甲拖欠长海段、永沪段餐营及商品款项共计 38825.45 元。A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欠款,一审判决支持 A 公司诉请。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A 公司单方变更合同无效。

二、判决结果

  1. 二审法院驳回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 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A 公司支付欠款 38825.45 元;

  3. 一审案件受理费 3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770 元,均由甲负担。

三、案件分析

  1. 法律关系认定

  • 双方虽存在劳动关系,但案涉纠纷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产生,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直接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 合同变更效力认定

  • 承包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甲需完成 A 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A 公司按月发布指标,甲持续经营、领取餐料并缴纳部分款项,未提出有效异议,构成以实际履行认可合同变更,不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 欠款事实认定

    1. A 公司提交领料单、缴款统计表、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足以证明欠款金额;甲主张款项已结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分事实合同关系认定合同变更的默示认可规则

    1. 同一主体间可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与平等民事承包关系,应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定性,承包纠纷无需劳动仲裁前置。

    2. 书面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成立事实承包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合同一方按约定发布经营指标,另一方持续履行且未提出异议,可认定为默示同意合同变更,应按变更后内容履行义务。

    4. 承包经营中,主张已结清款项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按对方有效凭证认定欠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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