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公司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向 A 公司支付拖欠款项 38825.45 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甲承担。
一、案情简介
A 公司与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签订《餐车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承包经营 A 公司管辖列车餐车,自负盈亏,甲需按期完成 A 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指标并上交经营款项,甲同时出具承包承诺书。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甲继续承包经营至 2023 年 12 月。
2022 年 A 公司发布餐营指标办法,2023 年起每月在承包经营微信群发布当月餐营结算、上料指标及欠款情况。甲持续经营并缴纳部分款项,但未对指标提出书面异议。后经核算,甲拖欠长海段、永沪段餐营及商品款项共计 38825.45 元。A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欠款,一审判决支持 A 公司诉请。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A 公司单方变更合同无效。
二、判决结果
三、案件分析
双方虽存在劳动关系,但案涉纠纷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产生,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直接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变更效力认定
承包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甲需完成 A 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A 公司按月发布指标,甲持续经营、领取餐料并缴纳部分款项,未提出有效异议,构成以实际履行认可合同变更,不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欠款事实认定
四、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分、事实合同关系认定及合同变更的默示认可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