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原告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入职被告 A 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 公司亦未为甲缴纳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2024 年 3 月 25 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A 公司未支付甲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5 日的工资。因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赔偿补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
甲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1. 确认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 判令 A 公司支付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5 日工资;3.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44000 元;4. 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8000 元;5.
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 54080 元;6. 由 A 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对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确认原告甲与被告 A 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 A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原告甲各项费用共计 2 万元,原告甲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被告 A 公司自愿放弃仲裁请求;
若被告 A 公司未按上述约定逾期付款,原告甲有权在 2.5 万元的范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甲自愿负担。
劳动关系认定是核心前提: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甲的实际入职工作情况,法院在调解中首先确认了双方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的劳动关系,这是后续工资、赔偿、补偿等主张的法律基础,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
企业存在多项违法情形:A 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若按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企业将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社保损失等多项赔偿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用工不规范问题。
调解体现劳动争议解决的灵活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主持调解是重要的解决方式。本案中,原告甲考虑到执行效率、诉讼成本等因素,放弃了部分高额诉讼请求;被告 A 公司则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后续更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兼顾了双方利益,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调解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执行上限,既对被告 A 公司形成付款约束,确保其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也为原告甲的债权实现提供了额外保障,是调解协议中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常见有效条款。
本次劳动争议案件是典型的企业因用工不规范引发的纠纷,结合案件处理结果,律师作出如下点评:
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 A
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便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仍需支付补偿款,同时企业的用工信誉也受到影响。建议企业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及缴纳手续,避免因用工不规范产生法律风险。
劳动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在遇到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应注意留存工作证、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为自身主张提供支撑。本案中甲通过诉讼方式启动维权程序,最终通过调解获得相应补偿,是合法维权的体现。
调解是劳动争议的高效解决途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需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双方可在法律框架内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既可以让劳动者快速实现债权,也可以让企业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本案中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是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最优解之一。
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需明确:本案调解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强制执行上限,该约定能有效督促义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注意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履行保障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出现义务人逾期履行、不履行的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