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入职被告 A 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 公司亦未为甲缴纳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2024 年 3 月 25 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A 公司未支付甲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5 日的工资。因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赔偿补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
甲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1. 确认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 判令 A 公司支付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5 日工资;3.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44000 元;4. 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8000 元;5.
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 54080 元;6. 由 A 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二、判决结果
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对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三、案件分析
四、律师点评
本次劳动争议案件是典型的企业因用工不规范引发的纠纷,结合案件处理结果,律师作出如下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