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方:原告A公司
判决结果: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 47100 元、资金占用利息 1864.65 元及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2 年 4 月 18 日,**A 公司(出租方,原告)与B
公司(承租方,被告)** 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安装拆除合同书》,约定 B 公司向 A 公司租赁约 18 台 xxxx型吊篮,用于衡阳市蒸湘区xxxx院项目,租期预计 2022 年 2 月至 7
月,明确租赁费、安拆费、检测费等标准及结算周期。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A
公司依约提供吊篮设备。经结算,截至 2022 年 7 月,B 公司欠付租金 82100 元。2023 年 3 月 16 日,B 公司支付
35000 元,剩余 47100 元租金未付。A 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 B 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B
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B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 A 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7100 元、资金占用利息1864.65 元,并以 471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 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17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 A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24 元,减半收取 512 元,由 B 公司负担。
合同效力:案涉《吊篮设备租赁安装拆除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
违约认定:A 公司已依约提供租赁设备,完成合同义务;B 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仍拖欠,构成根本违约。
责任承担: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法院支持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诉求,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程序效力:B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程序合法。
本案是典型的设备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核心争议为承租方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认定。
合同约定是维权关键: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标准、结算周期、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为出租方主张权利提供直接依据。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出租方妥善保存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证据,可清晰证明欠款事实,降低举证风险。
缺席判决不影响权利实现:承租方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胜诉方可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设备租赁业务中,出租方应严格按合同履约并固定证据;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金,避免承担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