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方:原告A公司
判决结果: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 47100 元、资金占用利息 1864.65 元及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4 月 18 日,**A 公司(出租方,原告)与B 公司(承租方,被告)** 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安装拆除合同书》,约定 B 公司向 A 公司租赁约 18 台 xxxx型吊篮,用于衡阳市蒸湘区xxxx院项目,租期预计 2022 年 2 月至 7 月,明确租赁费、安拆费、检测费等标准及结算周期。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A 公司依约提供吊篮设备。经结算,截至 2022 年 7 月,B 公司欠付租金 82100 元。2023 年 3 月 16 日,B 公司支付 35000 元,剩余 47100 元租金未付。A 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 B 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B 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二、判决结果
三、案件分析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设备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核心争议为承租方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