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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律师代理的房企合作股权纠纷案:股东申请查阅项目成本资料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陈月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4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方:原告(A公司)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D 公司于 2016 年由甲实际控制的 A 公司全资设立。2017 年,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 B 公司以增资扩股形式入股 D 公司,合作地产项目开发。股权变更后,A 持有 D 公司 49% 股权,剩余 51% 股权拆分登记在 B 公司关联主体 C1、C2 及 B 自身名下,B 方通过委派董事实现 D 公司经营管控。

依据 D 公司章程约定,项目预决算、成本管控、投资方案、重大合同签署等事项需经股东会、董事会依规审议。合作后期,A 公司认为 B 及其关联方利用控股优势垄断 D 公司经营管理,封锁项目成本、财务、合同等经营资料,侵害自身股东知情权与事前审核权利。自 2020 年 6 月起,A 公司多次发函书面申请查阅 D 公司地价、建安、税费、财务账簿、项目合同、结算文件等全套资料,D 公司虽回函同意查阅,但双方始终无法就查阅时间、地点、资料范围达成一致。A 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请四项:停止各被告滥用股东权利的侵权行为、交付全部项目资料以供审核、项目成本支出前预先报审合同方案、移交网银 U 盾;后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四被告停止违规制定经营及成本制度、配合资料事前审核。

诉讼中,B 公司、D 公司抗辩本案混淆知情权与损害股东利益两项案由,A 查阅诉求超出法定知情权范围、查阅具备不正当目的;C1、C2 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判决结果

1.D 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 A 公司提供自 2017 年 8 月 17 日起项目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全套账簿、原始凭证、项目合同、计划书、结算、批复等全部案涉资料,A 在 D 公司经营场所、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

2.驳回 A 公司主张各被告停止滥用股东权利、项目支出事前审核报备等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合计 900 元由 D 公司负担。

三、案件分析

1.案由区分认定:本案原告诉请混杂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拆分审理逻辑:股东知情权系公司法法定权利,可单独起诉;主张控股股东滥用股权侵权需举证存在实际财产损失,原告诉请未明确具体侵权事实、损失金额,相关主张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2.知情权法定边界认定:依据《公司法》第 33 条,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告诉请查阅项目合同、结算书、立项批复等配套资料,案涉项目成本、合同与财务账簿直接关联,法院结合项目合作背景、公司章程内容,认定前述资料属于知情权合理查阅范畴。

3.不正当目的抗辩不成立:D 公司主张 A 公司查阅资料存在不正当竞争等非法目的,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抗辩理由未被采信。

  1. 事前审核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项目发生成本前所有合同、方案必须经己方预先审核签字,该权利无公司法明文规定,仅可依托公司章程在股东会、董事会履职中行使议事表决权,不能通过司法强制要求事前逐项审核,该部分诉请被驳回。

    4.被告主体责任划分:C1、C2、B 作为 D 公司股东,无法定配合提供公司资料的义务,股东知情权履行主体为标的公司 D,因此仅判令 D 公司承担交付查阅资料义务。

四、律师点评

1.股东知情权行使实操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优先采取书面发函方式向目标公司提出查阅申请,写明查阅范围、查阅目的并留存邮寄签收凭证,留存书面催告记录是后续诉讼胜诉关键,本案原告因完整留存函件送达记录,满足账簿查阅诉讼前置法定要件。

2.诉求要区分法定权利与合同约定权利查阅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属于公司法法定知情权;项目事前成本审核、合同签认、共管网银等,多来源于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约定,不属于法定知情权内容,无法通过知情权诉讼强制实现,该类诉求需另行提起合同违约诉讼。

3.控股方抗辩举证规则公司若要拒绝股东查阅,必须举证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泄密牟利等法定不正当目的,无证据随意拒绝查阅将被法院判令配合提供资料。

4.股权合作风控建议合作开发入股时,可在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细化知情权范围,明确项目成本资料报送时限、查阅细则;若约定事前审批权,写明违约追责条款,便于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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