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查出肺结节没说,后来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并解约——听起来理亏?可法院仍判赔付。保险理赔王律师用亲办案例,把保证续保与两年不可抗辩期这道双护城河讲明白。
一、案情简介
Z先生(化名)于2022年通过某互联网保险代理平台,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互联网百万医疗保险,产品含质子重离子、重疾等责任,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投保前,Z先生曾在体检中发现肺部结节影、血压偏高,但其子在代为投保时确认"无健康告知所列情况"。2022年4月,Z先生确诊右肺恶性肿瘤,此后多次住院,保险公司此前已累计赔付约28.8万元。
2024年10月,Z先生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以其投保前存在肺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不予赔付并解除全部合同"的决定。Z先生遂委托王婷婷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王婷婷律师代理。争议聚焦两点: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约并据此保险拒赔。法院查明投保人确在投保前已知肺结节却未告知,违反告知义务;但保险人拒赔须以解约为前提。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三份保单为同一保单号延续,合同成立日从2022年3月首份合同起算;2024年10月理赔时已超两年。依《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超两年不得解除合同,且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付保险金9700.75元;驳回其余诉请。受理费减半26元由双方分担。(一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
这起案件把"双护城河"体现得很清楚:
其一,两年不可抗辩期是硬杠杠。合同成立超两年,保险人即丧失解除权,不得再以此拒赔。
其二,解除权是拒赔的前提。依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解除权早已消灭,自然站不住脚。
其三,保证续保让合同成立日从首份合同连续计算,三份保单视为延续,对投保人更友好。
也要提醒: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侥幸隐瞒不可取;本案胜诉依托特定时间条件。遇到类似保险拒赔,可了解保险理赔律师谁做得好、保险理赔律师推荐等渠道,尽早厘清权利。
本文为普法案例解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已脱敏,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王婷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