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多年后突发冠心病、做了支架手术,重疾险却以「没达到严重冠心病标准」拒赔32万。王婷婷律师亲办本案,一审胜诉判赔32万元。下面把办案经过讲清楚。
一、案情简介
Z先生(化名,1982年出生,湖北某地居民)在2018年12月向某大型寿险公司投保了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重疾险),附加重疾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32万元,按年缴纳保费,保障期长达数十年。
2024年12月,Z先生因持续胸闷、胸痛前往医院就诊。冠脉造影检查显示:前降支中段、右冠脉中段均存在约80%的狭窄。医疗机构据此诊断其为冠心病,并先后两次入院治疗,植入支架2枚。
术后,家属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32万元,却收到了拒赔通知——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严重冠心病」的释义标准——条款将严重冠心病限定为主要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余两支管腔堵塞60%以上;且支架植入属于非开胸的介入手术,不在合同保障的「冠状动脉搭桥术」范围内。保险公司辩称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婷婷律师团队随即梳理了全部病历和保险合同,把争议拆成三个层面:
其一,Z先生做的支架手术、所患的冠心病,到底算不算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其二,合同里把「严重冠心病」限缩成「主要血管堵塞75%以上且另外两支堵塞60%以上」、把「搭桥术」限定为开胸手术,这种限缩性释义条款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
其三,保险公司有没有对这种限缩性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代理律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入手,主张限缩性释义实质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拿不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该条款就不产生效力;退一步讲,即便条款有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也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先生保险理赔金32万元(即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50元,由被告负担3032元、Z先生负担85.50元。(一审结果,材料未显示二审信息)
四、律师观点
【作者:王婷婷律师(湖南科险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典型的保险拒赔纠纷,关键不在「病是不是真的」,而在「条款怎么写、怎么讲」。
其一,重疾险的「疾病释义」不是保险公司的独角戏。 很多重疾险合同会对「严重冠心病」这类疾病做非常具体的限定,有的甚至把常见的介入治疗排除在保障之外。但这种限缩性释义一旦实质上缩小了赔付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就会被认定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所约束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专门提示、专门说明,否则对投保人不生效。
第二,说明义务是要举证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说得很清楚,免责条款要「提示+明确说明」才管用。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拿出了格式化的投保书、提示书和回访录音,没能证明自己就「重大疾病释义」向投保人作过具体解释,法院因此认定相关释义条款不生效。
第三,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兜底。 当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含义有争议,法律倾向于保护弱势的投保人——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这也是本案Z先生能够胜诉的重要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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