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买的重疾险,确诊杜氏肌营养不良后却被保险公司以「遗传性疾病」为由拒赔。王婷婷律师亲办本案,一审胜诉判赔10万元。本文还原办案全过程。
一、案情简介
Z先生(男,2014年11月出生,投保时为幼儿)在幼儿时期由母亲母亲唐某(化名)作为投保人,向某大型寿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1010元,缴费期20年。2014年底投保 → 2018年底因未交费保单失效 → 2020年11月经复效申请恢复效力。
2025年4月,Z先生(男,2014年11月出生,投保时为幼儿)被确诊为杜氏肌营养不良(DMD)(简称DMD)。Z先生自幼体弱,2018年曾因行走困难就诊,肌电图检查显示「肌源性损害」。2025年4月16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杜氏肌营养不良。2025年4月17日在北京某大学附属医院康复评定中心进行功能评估,Barthel ADL日常生活能力评分仅15分(满分100分),属于完全依赖状态。
2025年4月22日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但2025年4月28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复效时未如实告知2018年住院病史(含肌营养不良相关诊断),且DMD属于免责条款中的「遗传性疾病」,不予赔付。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婷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确定了三大争议焦点:
一是复效健康问询是否构成有效如实告知义务;
二是杜氏肌营养不良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遗传性疾病」范畴;
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代理律师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论证复效健康问询属于概括式询问,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先生保险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一审终局,尚未显示二审信息)
四、律师观点【作者:王婷婷律师(湖南科险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少儿重疾险保险拒赔纠纷,核心法律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未如实告知。很多投保人在保单复效时会被要求填写健康问卷,但保险公司如果只是让投保人在一个笼统的栏目里打勾,而没有具体列出需要告知的异常事项和标准,这种「概括式询问」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有效的如实告知基础。本案正是抓住了这一点——复效时投保人确实打了勾,但那个勾并不能证明其明知应当披露什么。
第二,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履行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关于疾病归属。DMD在医学分类上属于神经系统疾病(ICD-10: G71),并非所有肌营养不良都属于遗传性疾病。保险公司简单套用免责条款中的「遗传性疾病」概念来拒赔,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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