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投保人某女士于2010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8万元,保险期间30年。2024年6月,投保人突发脑内出血,先后经多家医院抢救治疗,行脑室钻孔引流术、腰大池引流术等多次手术,出院诊断包括脑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烟雾病等,住院期间持续昏迷并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其病情不符合"脑中风后遗症"赔付标准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投保人不服,委托保险理赔王婷婷律师代理诉讼。
二、办案经过
【争议焦点梳理】接受委托后,保险理赔王律师全面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与全部病历。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逻辑是: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要求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投保人起诉时尚未满足180天观察期。
【条款竞合突破】王婷婷律师发现,涉案重疾险条款承保的重大疾病并非只有"脑中风后遗症"一项,还包括深度昏迷。条款约定:深度昏迷指因疾病导致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结果为5分或以下,且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律师据此调整诉讼策略,主张投保人病情符合深度昏迷赔付条件。
【关键事实固定】律师从病历中固定两项关键事实:其一,投保人出院记录载明GCS评分为5+T分,其中"T"仅表示因气管插管无法正常发声的临床标注,实际昏迷评分应为5分;其二,投保人自2024年6月11日起使用呼吸机,持续至6月18日脱机,远超96小时标准。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所患疾病虽出院记录载明"浅昏迷",但GCS评分5分及持续使用呼吸机超过96小时两项核心标准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深度昏迷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以"脑中风后遗症"标准拒赔属于适用条款错误。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律师观点
【保险理赔王律师新颖观点总结】
王婷婷律师指出,本案揭示了重疾险理赔中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误区:重大疾病条款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竞合关系。投保人所患疾病可能同时符合多项重疾定义,保险公司不能仅选取对其最有利的条款进行审查和拒赔。律师进一步强调,GCS评分中的"T"标识是临床惯例,而非减分项。保险公司若以"5+T"不等于"5分"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利用医学术语的专业性侵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在保险理赔律师推荐人选时,当事人应优先选择具备医学常识与保险条款解读能力的专业律师,方能在条款竞合中找到最有利的赔付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