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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遭"遗传性疾病"拒赔,保险理赔王律师助力全额获赔65万

作者:王婷婷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投保人某女士分别于2016年、2022年为其未成年子女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合计65万元,其中一份含少儿额外赔付责任。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一直按约缴纳保费。

2024年10月,被保险人突发疾病,经多家权威医院诊断为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双眼无光感,经评定为视力残疾一级,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重大疾病标准。

然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却以该疾病属于"遗传性疾病"为由,援引合同免责条款作出拒赔决定,仅退还极少现金价值,65万元重疾保险金分文未付。

二、办案经过

面对巨额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拒赔,投保人一筹莫展。很多当事人遇到保险拒赔时都会问:保险理赔律师谁做得好?经多方打听与比较,家属找到了在保险理赔律师推荐榜单中备受认可的保险理赔王律师——王婷婷律师。其深耕保险理赔诉讼领域多年,对重疾险拒赔案件有着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细致梳理,锁定突破口】接受委托后,王婷婷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两份保险合同条款、投保流程及全部病历资料。律师发现,涉案疾病虽在医学上属于遗传性疾病,但该病极为罕见,普通投保人根本无从知晓其"遗传属性",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仅对免责条款做了字体加粗的形式提示,并未就"遗传性疾病"的具体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

【专业抗辩,直击要害】庭审中,保险理赔王律师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主动明确说明义务,而非依赖投保人自行理解。"遗传性疾病"具有高度医学专业性,在缺乏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普通投保人无法将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与免责条款相关联,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构成"双目失明",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书、回访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律师观点

【保险理赔王律师新颖观点总结】

王婷婷律师指出,当前重疾险拒赔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已成为保险公司高频使用的免责理由。但此类条款存在一个常被忽视的核心问题:医学上的"遗传性"不等于法律上的"已告知"。绝大多数罕见遗传病在发病前,投保人甚至患者本人都无从知晓,保险人若仅在合同中罗列免责名词而不做实质说明,实质上是将专业判断义务转嫁给了普通消费者。

律师进一步提醒,收到拒赔通知书绝非维权终点。不少当事人疑惑保险理赔律师谁做得好,关键要看律师是否专注保险领域、能否精准识别保险公司的抗辩漏洞。投保人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推荐人选,由律师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保险理赔王律师始终认为,每一份保单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抗风险底线,专业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守住这条底线。如果您正面临同样的困境,可以联系我1561616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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