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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涉嫌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王奇奇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3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石,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律师,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奇奇,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闯及其辩护人刘律师、王奇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石与同事程某某相约后各自带着朋友来到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润天路上的“XXXXKTV”803包间唱歌喝酒。6月3日凌晨0时30分许,石的女友慕某某因喝酒之事发牌气将啤酒瓶摔碎在包间地上,程某某为此与慕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石与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朱某某、程某某与石闯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石使用啤酒瓶殴打朱某某头面部致朱某某受伤,石、韩某某对程某某拳打脚踢致程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民警将石闯口头传唤至所内询问,后让其离开。2020年7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对石刑事拘留。经审讯,石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害人朱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石的家属主动赔偿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朱某某对石闯行为的谅解,朱某某撤回了对被告人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谈话笔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韩某甲、慕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却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可以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石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尚在侦查当中,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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