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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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艳萍 律师代理的医疗保险合同案件 免责条款拒赔难成立 专业律师助力伤者成功获赔

发布者:袁艳萍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96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袁艳萍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申请保险理赔,上诉人保险公司以保单特别约定属于职业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并提出:


  1. 案涉保险不赔偿特定职业发生的伤害;

  2. 特别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不适用免责提示说明规则;

  3. 即使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4. 保险公司据此不服一审判决,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5. 被上诉人委托叶俊律师代理二审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保险理赔责任。


二、审理经过

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组织双方调解。

叶俊律师重点围绕免责条款未依法提示说明、特别约定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等核心观点进行抗辩,坚持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三、调解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1. 上诉人保险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保险理赔款 47,350 元;

  2. 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3.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按调解协议分担。




四、案件总结


  1. 意外伤害保险中,免责条款必须 “提示 + 明确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2. 保险公司常以 “职业类别、特别约定、免责条款” 拒赔,但并非一律有效,法院会严格审查条款效力与说明义务。

  3. 二审阶段通过专业抗辩,仍可促成保险公司实质性赔付,有效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4. 本案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实现短时间、高效率、全额实质获赔。




五、律师心得(重点)


  1. 保险拒赔≠不用赔,绝大多数意外险、医疗险拒赔案件都有争取空间。

  2.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特别约定,不能当然成为拒赔依据。

  3. 遇到保险拒赔,第一时间固定保单、事故证明、诊疗资料、沟通记录,越早委托律师越有利。

  4. 二审、再审阶段仍可通过专业代理实现改判、调解、足额赔付,不要轻易放弃权利。

  5. 保险纠纷关键在于:条款性质认定、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因果关系、损失核定。

袁艳萍律师,四川大学硕士,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民商事案件争议的解决、刑事辩护、建筑施工合同、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德阳
  • 执业单位: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2611565766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15101202611565766 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