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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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艳萍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超龄务工受伤欲认定劳动关系,律师精准抗辩,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袁艳萍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19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袁艳萍律师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在某服装加工场所从事车工工作,工作期间受伤,为进行工伤认定,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某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制衣厂)委托袁艳萍律师应诉,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袁艳萍律师代理观点)


  1. 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制衣厂已于2020 年初停止经营,将厂房出租给案外人实际经营,未再招聘、管理员工,未发放劳动报酬,与原告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格主体,双方即便有用工关系,也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

  3. 用工管理与报酬发放均与被告无关原告的工资由案外人支付、受案外人管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安排工作,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4.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1. 被告制衣厂 2020 年已将案涉厂房出租给案外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

  2. 原告工资由案外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发放,日常受案外人管理;

  3.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4. 仲裁委已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本院认为(法院裁判理由)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


  1. 主体资格合法;

  2.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4. 本案中:被告早已停止经营、出租厂房,未对原告实施劳动管理;

  5. 原告工资由案外人发放,受案外人管理,与被告无经济及人身从属性;

  6.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因此,原告主张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六、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案件总结(重点)


  1. 厂房出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厂停止经营后将场地出租,实际经营者另为他人,劳动者与出租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2.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超过退休年龄务工,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劳务(雇佣)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3. 劳动关系核心是 “管理与被管理”谁管理、谁发工资、谁安排工作,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仅在某场所务工不等于与该场所登记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八、律师心得(实务重点)


  1. 务工受伤≠必须走工伤超龄人员、临时工、分包用工,多数走人身损害赔偿更快捷、更易获赔。

  2. 企业停止经营务必保留证据停产、出租协议、租金记录、聊天记录等,可在后续纠纷中直接免除用工主体责任。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抗辩空间极大只要证明主体不适格、超龄、第三方管理、未发工资任一要点,即可成功驳回诉请。

  4. 律师提前介入,可直接避免企业承担巨额工伤赔偿风险

袁艳萍律师,四川大学硕士,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民商事案件争议的解决、刑事辩护、建筑施工合同、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德阳
  • 执业单位: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2611565766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15101202611565766 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