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承租人租赁期满后退房,出租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租赁押金,经律师介入后成功追回押金及逾期利息。该案虽非建设工程纠纷,但同属合同纠纷范畴,对承租人权益保护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一、押金扣留的争议
承租人王某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济南市某小区住宅,约定押金五千元,租赁期满且房屋无损坏后全额退还。租赁期满后,王某结清各项费用并腾空房屋交还钥匙。出租人以房屋墙面有轻微污渍、家具磨损等为由拒不退还押金,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委托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团队处理。
二、押金返还的法律分析
律师团队指出,房屋租赁押金系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租赁期满且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房屋无重大损坏的,出租人应当全额退还押金。出租人以房屋正常使用损耗为由扣留押金,缺乏法律依据。房屋墙面轻微污渍、家具正常磨损属于承租人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损耗,不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据收集与维权策略
律师团队指导王某收集以下证据: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押金数额及返还条件;租赁期满时的房屋照片及视频,证明房屋状态良好;各项费用结清凭证;交房时的交接记录;与出租人沟通退还押金的微信聊天记录。
在维权策略上,律师团队首先发送律师函催告出租人限期退还押金并告知法律后果。出租人仍拒不退还的,立即提起诉讼并申请小额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四、裁判结果与实务建议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承租人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房屋墙面轻微污渍及家具磨损属于正常使用损耗,出租人拒不退还押金缺乏依据。判决出租人全额退还押金并自租赁期满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提示承租人:一是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条件及时间;二是入住时应当详细记录房屋及家具状况并拍照留存;三是退租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并办理书面交接;四是出租人拒不退还押金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权利。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承“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