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长达一年之久,承包人通过律师设计的“催告加诉讼”组合策略,成功突破结算僵局并实现债权。该案为处理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问题提供了可复制方案。
一、结算拖延的困境
承包人济南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厂房项目于2023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六十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至结算价的百分之九十七。然而发包人以结算资料不全、需第三方审计、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反复拖延结算。截至2024年8月,结算仍未完成,承包人已垫付大量资金无力周转,遂委托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
二、催告程序的设计与执行
律师团队首先指导承包人完善结算资料,编制详细的结算书并附完整证据材料,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发包人提交。随后,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后,发送律师函催告发包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否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律师函明确告知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三、诉讼策略与证据准备
发包人在律师函限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结算,律师团队立即提起诉讼。诉讼中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详细列明了工程量、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发包人未能提出实质性反驳意见,应当按此结算。
证据方面,律师团队提交了经公证的结算资料送达证明、律师函及送达回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竣工验收报告、已完工程量确认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裁判结果与执行保障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结算审核且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判决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发包人仍拒不履行,律师团队迅速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发包人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最终全额实现债权。
本案启示承包人:一是竣工验收后应立即编制完整结算资料并书面送达发包人,保留送达证据;二是充分利用合同约定的默示认可条款,在发包人拖延时及时发送催告函;三是发包人拒不结算的,不要无限期等待,应当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建纬律师事务所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建设工程结算争议、工程款催收、优先受偿权行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