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严重违约而解除,双方就已完工程价款结算产生重大争议。律师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规则,成功为承包人争取到已完工程全部价款及预期利润损失赔偿。该案对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合同解除的事实与原因
承包人济南某建筑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酒店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迟延支付进度款,累计拖欠达四百万元,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采购材料及支付工资。承包人多次催告无果后,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合同解除后应按实结算已完工程量,拒绝支付预期利润及停工损失。承包人委托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团队维权。
二、合同解除后结算规则的法律适用
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二是价款数额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计算,也可以委托造价鉴定;三是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还可以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停工损失等违约赔偿。
本案中,律师团队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同时主张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丧失了履行完毕可获得的预期利润,发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造价鉴定与损失计算
为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及损失数额,律师团队申请法院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已完工程量及价款、合同解除时的停工损失、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律师团队全程参与鉴定过程,对鉴定依据、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等提出专业意见,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同时,律师团队提交了停工期间的人员工资发放表、设备租赁费支付凭证、材料采购合同及违约金支付凭证等,证明停工损失的实际发生。
四、裁判结果与规则确认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同时,支持了承包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合理停工损失。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预期利润损失、停工损失合计五百余万元。
本案启示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是发包人迟延付款时应当及时催告并保留证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合同解除后应当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固定已完工程量及价款;三是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不要忘记主张预期利润损失等赔偿。
建纬律师事务所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认定、造价鉴定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