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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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之要件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6-05

济南某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权利行使要件,成功为实际施工人实现债权。该案对理解实际施工人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与权利主张

实际施工人李某挂靠济南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学校教学楼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挂靠单位因其他债务纠纷被多家法院查封账户,无力向李某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大部分工程款支付至挂靠单位账户,但挂靠单位未转付给李某。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团队,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要件

律师团队指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当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实际施工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情形;二是实际施工人已实际完成施工义务;三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四是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律师团队重点调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挂靠单位的结算资料及付款凭证,查明发包人尚欠工程款八十万元未付。

三、证据组织与代理论证

律师团队提交了以下证据:挂靠协议,证明李某为实际施工人;李某实际投入施工的证据,包括人员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与挂靠单位的结算书及付款凭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李某向挂靠单位催款的函件,证明挂靠单位无力支付。

四、裁判结果与制度价值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李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尚欠挂靠单位工程款八十万元,李某有权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主张权利。判决发包人向李某支付工程款八十万元。

本案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对实际施工人特殊保护的制度价值。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其权益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工资能否足额发放。突破合同相对性制度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最后一道保障,但行使该权利应当严格满足法定要件。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建设工程领域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法律保护。

您认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制度是否应当扩大适用范围?欢迎发表您的见解。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