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承包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成功摆脱僵局并获已完工程款及赔偿。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合同解除争议的案件背景
(一)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021年4月,济南某承包人与某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拖欠金额达1200余万元,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采购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被迫停工。承包人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22年3月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提起诉讼,主张已完工程款、停工损失及合同解除后的赔偿。
(二)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争议
发包人主张,其拖延付款系因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违约,且愿意尽快筹措资金恢复施工,合同不应当解除。承包人则认为,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分析
(一)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按期支付工程款是其主要债务之一。如果发包人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要求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守约方应当向违约方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其次,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最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承包人而言,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已完工程款、停工损失、撤场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
三、代理策略与证据组织
(一)证明发包人根本违约
1. 提供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付款金额,证明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进度款数额。
2. 整理发包人实际付款记录,证明其拖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和持续时间。
3. 提交承包人多次催告发包人付款的函件及送达凭证,证明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催告义务。
4. 提供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的证据,如材料供应商停止供货的通知、工人讨薪记录等。
(二)证明解除权行使程序合法
提供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证明承包人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了解除权。催告函中应当明确催告的内容、履行的合理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解除的理由。
(三)计算合同解除后的各项损失
1. 已完工程款:根据已完工程量、合同单价或司法鉴定结论计算。
2. 停工损失:包括人员窝工、设备闲置、材料损耗等损失。
3. 撤场费用:包括人员遣散、设备撤离、现场清理等费用。
4. 预期利润损失:根据合同总价、已完工程比例、合理利润率等因素计算。
(四)案件结果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经承包人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1800万元、停工损失150万元、撤场费用30万元、预期利润损失80万元,合计2060万元。
四、实务建议与合同管理要点
承包人在遭遇发包人严重违约时,应当及时评估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具备解除条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做好已完工程的计量和证据固定工作,并计算各项损失,为日后索赔做好准备。发包人应当注意,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仅导致合同解除和损失赔偿,还可能引发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如果您考虑行使合同解除权,欢迎与侯法政律师交流。您认为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预期利润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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