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承包人通过诉讼成功提前收回质保金,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认定成为案件关键。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质保金返还争议的案件事实
(一)质保期满后的返还障碍
2019年5月,济南某承包人承建的某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扣留工程价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应当返还质保金。2021年5月质保期满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发包人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二)质量瑕疵与质保金返还的关系
发包人主张,质保期内出现了屋面渗漏、地面开裂等质量瑕疵,虽然承包人进行了维修,但质量问题说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质保金不应当返还。承包人则认为,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瑕疵已经及时修复,且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影响质保金的返还。
二、质保金返还的法律规则分析
(一)质保金的性质与功能
质保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的一部分款项,用于担保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质保金的性质属于担保金,而非违约金或赔偿金。质保金的功能在于确保承包人在质保期内及时履行保修责任,而非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预先赔偿。
(二)质保金返还的期限与条件
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通常为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质保金的返还不以工程在保修期内完全未出现质量问题为前提,而是以承包人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为条件。如果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了修复,履行了保修义务,则质保期满后应当返还质保金。
(三)质量瑕疵对质保金返还的影响
如果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但发包人应当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以及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事实。如果承包人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
三、代理策略与案件结果
(一)证明已履行保修义务
1. 提供保修期内的维修记录、维修费用凭证、发包人通知维修的函件等,证明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了维修。
2. 提交维修后的验收记录或发包人确认文件,证明维修工作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
3. 调取质保期满后的工程使用状况资料,证明质保期满后未再出现新的质量问题。
(二)反驳发包人关于质量瑕疵的抗辩
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瑕疵问题,代理律师指出:第一,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瑕疵已经及时修复,承包人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第二,质量瑕疵不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影响质保金的返还;第三,发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质保期满后仍存在未修复的质量问题。
(三)案件结果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瑕疵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对于发包人主张的部分维修费用,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未予支持。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保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实务建议与质保金管理要点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质保金的扣留比例、返还期限、返还条件等条款,避免约定过于苛刻的条件。在保修期内,应当建立完善的保修管理制度,及时响应发包人的维修通知,并保留维修记录和验收凭证。质保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主张返还质保金,如发包人拖延返还,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如果您遇到质保金返还争议,欢迎与侯法政律师交流。您认为质保金的比例和返还期限应当如何合理设定?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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