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因黑白合同引发结算争议,律师介入后成功确定结算依据并追回工程款。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黑白合同的形成与争议
(一)招投标前后的合同差异
2021年2月,济南某建设单位就某办公楼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施工单位中标。中标后,双方按照中标结果签订了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500万元。随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未备案的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200万元,并约定以该未备案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产生争议。
(二)结算依据的分歧
建设单位主张,未备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按照该合同执行,应当以未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则认为,备案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与成因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经过招投标程序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未备案或者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通常包括规避招投标监管、降低税费、调整付款条件等。
(二)结算依据的确定规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存在黑白合同情形,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如果黑合同是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和补充,且变更内容不涉及实质性条款,则可以将变更内容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三)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标准
判断黑合同是否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合同价款的调整幅度、工程范围的重大变化、质量标准的改变、工期的显著延长或缩短等。如果黑合同在上述方面与白合同存在重大差异,通常会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三、代理策略与案件结果
(一)证明备案合同的合法性与优先性
代理律师通过调取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等证据,证明备案合同是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证明未备案合同在价款、付款条件等方面与备案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属于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二)反驳实际履行主张
针对建设单位关于实际履行未备案合同的抗辩,代理律师指出,虽然部分履行行为可能与未备案合同的约定一致,但这不能改变备案合同的优先地位。且建设单位按照未备案合同支付部分进度款,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了结算依据。
(三)案件结果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备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未备案合同在价款等方面与备案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判决以备案合同约定的3500万元作为结算依据,扣除已付款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4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实务建议与合同管理要点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如确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应当通过合法的变更程序进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如发现存在黑白合同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如果您遇到黑白合同结算争议,欢迎与侯法政律师交流。您认为黑白合同现象在建筑市场中应当如何根治?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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