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承包人凭借完整签证单成功主张增加工程款,签证单的规范制作成为胜诉关键。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签证单争议的案件事实
(一)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缺失
2020年7月,济南某承包人承建某商业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要求增加部分附属设施、调整部分施工工艺,承包人按要求完成了增加和变更的工作内容。但由于现场管理人员疏忽,部分增加工作未及时办理签证手续,仅有口头约定。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以无书面签证为由,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约180万元。
(二)签证单效力的争议
承包人主张,虽然部分增加工作未办理书面签证,但有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增加工作确实存在,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发包人则认为,合同约定增加工作必须办理书面签证,未经签证的增加工作不应计入结算。
二、签证单效力的法律分析
(一)签证单的性质与功能
施工签证单是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事项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签证单具有确认事实和确认价款的双重功能,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的签证单应当包括签证事项、发生原因、工程量、价款计算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签证单的形式要求与实质审查
虽然合同通常约定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仅以有无书面签证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如果承包人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增加工作确实存在,且该增加工作系发包人要求或同意进行的,法院仍可能支持承包人的价款主张。但需要注意的是,缺乏书面签证会大大增加承包人的举证难度。
(三)签证单与索赔的关系
签证单通常用于确认已经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和价款调整,而索赔则用于主张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赔偿。二者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签证和索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主张权利。
三、代理策略与证据运用
(一)多渠道证据证明增加工作
1. 提供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过程文件,证明增加工作系发包人要求或同意进行。
2. 提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展示增加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
3. 调取材料采购凭证、劳务用工记录,证明承包人为完成增加工作投入了相应成本。
4.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包括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证明增加工作的发生经过。
(二)主张发包人不当得利
即使部分增加工作未办理书面签证,但发包人实际享受了增加工作带来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对价。代理律师从不当得利角度进行补充论证,增强价款主张的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部分增加工作未办理书面签证,但承包人提供的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增加工作确实存在,且系发包人要求进行的。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65万元及相应利息,对于承包人未能充分举证的部分,未予支持。
四、实务建议与签证管理要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签证管理工作。对于发包人要求的增加工作、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书面签证手续,明确签证事项的内容、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等。签证单应当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形式完备。如发包人拒绝签证,承包人应当通过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证据,为日后结算和诉讼做好准备。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如果您在施工签证问题上遇到困扰,欢迎与侯法政律师交流。您认为施工过程中口头约定能否替代书面签证?欢迎分享您的经验。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