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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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挂靠施工情形下合同效力及工程款处理规则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6-06-03

济南某挂靠施工项目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律师介入后厘清法律关系并促成工程款结算。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挂靠施工的事实梳理

(一)挂靠关系的形成

2020年5月,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李某以该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某工程项目,李某向建筑公司支付管理费,建筑公司不参与实际施工管理。随后,建筑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组织人员、资金、材料进场施工。2022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款结算的障碍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以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为由,拒绝直接向李某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则要求将工程款先支付至其账户,再扣除管理费后转付李某。李某担心建筑公司挪用工程款,希望直接与发包人结算,三方因此产生争议。

二、挂靠情形下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一)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以及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在挂靠情形下,虽然合同无效,但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工程建设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其获得工程款的权利不因合同无效而丧失。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被挂靠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被挂靠人虽然名义上是合同主体,但其并未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不应当享有工程款的所有权。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因挂靠协议无效,通常不能作为合法收入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全额转付实际施工人,不得截留管理费。

三、代理策略与案件处理

(一)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与工程质量

通过提供挂靠协议、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调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二)厘清法律关系与权利归属

代理律师主张,虽然建筑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因挂靠而无效,但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施工义务,工程质量合格,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建筑公司未实际投入人力、物力,不应当享有工程款的所有权,其主张的管理费缺乏合法依据。

(三)案件结果

经济南某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发包人直接向李某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建筑公司配合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不再主张管理费;质保期满后,质保金直接退还李某。该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也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挂靠施工是建筑市场的顽疾,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实际施工人应当尽量避免挂靠模式,可以通过合法分包、劳务分包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如确已发生挂靠施工,应当注意保存实际施工的证据,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主张权利。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和履约诚意,避免因挂靠关系导致合同无效和结算争议。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如果您遇到挂靠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欢迎与侯法政律师交流。您认为应当如何有效规制建筑市场中的挂靠行为?欢迎分享您的观点。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