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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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的裁判规则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6-06-03

济南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因设计变更引发价款调整争议,律师介入后成功为承包人争取合理价款。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变更争议

(一)项目背景

2020年8月,济南某建设单位与某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某工业厂房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约定除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二)变更争议的产生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优化生产工艺为由,多次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涉及建筑布局调整、设备选型变更等内容。工程竣工后,总承包单位主张上述变更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外工作,应当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则认为部分变更属于承包人优化设计范畴,不应调整价款。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分析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调整边界

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时,价款调整应当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形范围内。一般而言,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技术标准提高等情形,属于典型的价款调整事由。而承包人基于自身技术优化提出的设计调整,通常不应作为价款调整依据。

(二)设计变更的认定标准

判断一项设计调整是否构成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变更是否由发包人主动提出或明确指示;第二,变更是否超出了原设计范围和功能需求;第三,变更是否导致承包人的工作量或成本显著增加。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则应当认定为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

(三)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

对于经确认的设计变更,价款调整通常采用以下方法: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定额标准计算,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

三、代理策略与案件结果

(一)区分变更性质与责任归属

代理律师通过梳理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往来函件等证据,将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与承包人自主优化的设计调整进行区分。经统计,发包人正式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共计12项,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约460万元。

(二)举证变更导致的成本增加

针对每一项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整理相应的施工图纸调整、材料采购变更、工期延误损失等证据,证明变更确实导致承包人工作量增加和成本上升。同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专业评估。

(三)案件结果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提出的12项设计变更均属于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价款。经司法鉴定确认变更部分造价为452万元,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变更价款452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实务建议与合同管理要点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重视设计变更的管理。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明确变更内容和范围。承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应当及时评估变更对造价和工期的影响,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价款调整要求。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变更签证工作,避免因变更管理不规范导致结算争议。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如果您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遇到设计变更价款调整问题,欢迎与侯法政律师交流。您认为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下,设计变更的价款调整应当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欢迎讨论。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