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介入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把握成为案件胜负手。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概述
2023年5月,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某置业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结算。直至2024年8月,发包人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800余万元。承包人遂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核心争议
发包人抗辩称,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丧失了该项权利。承包人则认为,双方一直在协商结算事宜,且发包人曾出具还款承诺,应当构成期限中断。
二、法律分析与实务论证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其行使期限的起算点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实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项权利,该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二)期限起算点的实务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济南某法院及山东地区其他法院对于“应当给付之日”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双方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下,应当以结算完成之日或者承包人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本案中,由于发包人拖延结算,双方始终未完成最终结算,因此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作为起算点显失公平。
(三)发包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在承包人催款过程中出具的还款承诺,是否构成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中断事由,是本案的另一关键问题。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发包人作出还款承诺后,承包人基于合理信赖等待履行,在此期间不宜认定优先受偿权期限已经届满。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案件结果
(一)证据组织要点
1. 整理完整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且已交付使用。
2. 收集发包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函、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双方一直在协商解决欠款问题。
3. 调取发包人资产状况信息,为后续执行工作做好准备。
(二)抗辩破解思路
针对发包人关于超期行使的抗辩,代理律师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反驳:第一,期限起算点应当从结算完成之日起算;第二,发包人的还款承诺构成期限中断;第三,从立法目的出发,优先受偿权制度旨在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不应因发包人的拖延行为而使承包人丧失权利。
(三)案件结果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800余万元,并确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四、专业提示与实务建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与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如遇发包人拖延结算或付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等方式固定权利主张证据,避免因期限问题丧失法定权利。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工程款拖欠、优先受偿权行使、工程质量争议等问题,欢迎与侯法政律师交流探讨。您遇到过发包人拖延结算导致权利难以行使的情况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
侯法政律师